材料一 洪武初年,锦衣卫二百五员,今一千七百余员……“朝廷威福之柄,徒为人臣酬报之资”。……明王朝征税土地由洪武时的八百五十万顷下降到正德时的四百二十万顷,明廷税源在减少,开支却在增加。国内农民起义不断发生,蒙古军队数次南侵,东南倭寇成患天下骚动。……张居正病逝,改革事业也付诸东流。改革“利于下,不利于上;利于编氓,不利于士夫”;张居正“威柄之操,几于震主”,“无老者宽大之风,无大臣休休之量”。
——摘编自赵阳《张居正改革成败刍议》
材料二 考成法是张居正整顿吏治的一项制度法令。六部、都察院根据考成法规定,把所属官员应该要办的工作都登记在三本账簿上,并订立完成期限,再根据账簿中官员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奖惩,做到赏罚分明。六科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内阁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官员该升则升,该奖则奖,该罚则罚,易于操作。考成法要求官员一定要务实,要有切实的结果和成效,不然没法向六部、六科及内阁还有都察院交代。
——摘编自汪成玉《谈张居正改革的成效、原因及启示——以“考成法”为视角》
(1)根据材料一,归纳张居正改革的背景并分析其失败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归纳张居正实施的考成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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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张居正改革的重点是整顿赋役制度,以扭转财政危机。他认为造成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土地,逃避赋税。要想搞清这个问题,必须清丈土地。1578年(万历六年),明政府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都要丈量,限三年完成。1581年,清丈基本完成。全国田亩总计7 013 976顷。虽比洪武二十六年最高数额少,但比弘治十五年以来增多了。这说明清丈工作是比较彻底的,对于改变“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
——《中国通史教程·古代卷》
材料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 ,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明史·食货志二·赋役》
(1)结合所学知识,总结材料一中所述的张居正改革的重点是什么?为此他在经济上首先采取了什么措施?效果如何?
(2)张居正为赋税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什么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结合材料一、二,判断材料二中提到的“至万历九年”是什么时间?这一制度的实施有何影响?
材料 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仆窃以为贿政之弊,易治也;始息之弊,难治也。何也?政之贿,惟惩贪而已。至于姑息之政,倚法为私,割上肥己,即如公言。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又不以时纳。夫古者,大国公田三万亩,而今且百倍于古大国之数,能几万顷而国不贫?故仆今约己敦素,杜绝贿门,痛惩贪墨,所以救贿政之弊也。查刷宿弊,清理逋欠,严治侵渔揽纳之奸,所以砭姑息之政也。上损则下益,私门闭则公室强。故惩贪吏者,所以足民也;理逋负者,所以足国也。官民两足,上下俱益,所以壮根本之图,建安攘之策,倡节俭之风,兴礼义之教,明天子垂拱而御之。假令仲尼为相,由、求佐之,恐亦无以逾此矣!
——张居正《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中期以来的社会问题。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张居正改革的措施和目的。
材料 明朝规定,“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这种优免特权,渐渐被滥用……弘治十五年(1502年),会计田土总额比明太祖时期竟减少227956487亩。与此相应,田赋征收也减少了2650091石。明朝原来的田赋征收例以本色(实物)征收,后来因为灾荒而不断改银征收,但白银的收入远远不足以应付财政上的用途。嘉靖以后,出现财政危机。万历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将赋役的各种名目加以简化,合并为一,“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条鞭”,推行于全国。万历十年,史称“帑藏充盈,国最完富”。“量地计丁”的方法,成为清朝“摊丁入地”或“丁随地起”的源头。国家将赋役对象侧重于田地而疏于丁户,又允许“以银代役”,给人民离开土地,提供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
——摘编自袁行霈严文明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1)据材料,概括指出明朝张居正推行赋役改革的原因和内容。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张居正改革的历史影响。
【推荐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时至(明)嘉、隆之际,当时用人“不论其才,只取无过”,“不论其大,每以一眚(过失)弃之”。“考察之时,不肖者造作言语,鼓弄风波,倾陷善人”。“今人做官……奔趋巧媚,以为善官”,致使“朝廷诏旨多废格不行……禁之不止,令之不从”,使明王朝陷入边事废弛,财政困难,民众困穷,社会动乱的窘境。隆庆三年十二月,高拱被授任吏部尚书,提出:“非大破格整顿,必不能易乱以为治。”他责成吏部在甄别人才时,“但系贤能,一例升取,不得复有低昂,”并“廉(察)访贤才”;用人上“俟其成而用之”,让初选出来的人才,先到有关部门或下属机构任属官,使其取得实际工作的经验,然后再根据需要及本人特点,委以重任。鉴于明中期以来考核中弊端丛生,高拱强调必须严格考核制度和办法,“惟考其政绩,而不必问其出身”,以治效为准,进行赏罚,对贪污官员不仅要罢官削职,还要提问追赃,“以后凡遇有却贿之官,便当纪之善薄”。在高拱署吏部事期间,选拔了一批贤能,充实到各级机构,使得诸事废弛的局面有所好转。
——摘编自王兴亚《高拱的吏治思想及其改革》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明朝高拱推行吏治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简要说明高拱吏治改革的主要举措
材料 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仆窃以为贿政之弊,易治也;始息之弊,难治也。何也?政之贿,惟惩贪而已。至于姑息之政,倚法为私,割上肥己,即如公言。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又不以时纳。夫古者,大国公田三万亩,而今且百倍于古大国之数,能几万顷而国不贫?故仆今约己敦素,杜绝贿门,痛惩贪墨,所以救贿政之弊也。查刷宿弊,清理逋欠,严治侵渔揽纳之奸,所以砭姑息之政也。上损则下益,私门闭则公室强。故惩贪吏者,所以足民也;理逋负者,所以足国也。官民两足,上下俱益,所以壮根本之图,建安攘之策,倡节俭之风,兴礼义之教,明天子垂拱而御之。假令仲尼为相,由、求佐之,恐亦无以逾此矣!
——张居正《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中期以来的社会问题。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张居正改革的措施和目的。
材料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先从改官制入手。同年11月6日,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司法的部分是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大理院正卿为正二品,由当时主持修订法律的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出任。
1907年7月6日,清政府公布地方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各省按察司改名为提法司,改按察使为提法使,专管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省会增设巡警道一员,专管全省警政事务;同时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但同时又规定,总督、巡抚“总辖该管地方外交军政,统辖该管地方文武官吏”;还明确规定各省布政使、提学使、提法使应“受本管督抚节制”,而提法使正是地方司法改革的直接组织者。官制改革方案的最后一条规定:“各省应就地方情形,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分别受理各项诉讼及上控事件。其细则另以法院编制法定之。”慈禧太后命由东三省先行试办;此外直隶、江苏两省因新政较有基础,又是较为开化的地区,也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限十五年办好。
——摘编自迟云飞《晚清预备立宪与司法“独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独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政府司法“独立”的特征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