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南北朝间文化交流加强 | B.孝文帝的儒学修养深厚 |
C.北魏倾慕南朝萧齐玄学 | D.文化融合奠定统一基础 |
人物 | 家世背景 | 世资均值 | 理论起家 | 起家官 | 起家官品 | 资料出处 |
穆绍 | 祖、父皆一品公爵 | 一品 | 五品 | 太子舍人 | 七品 | 汇编282 |
杨元让 | 祖一品公爵,父一品仪同三司 | 一品 | 五品 | 太学博士 | 六品 | 墨志174 |
李挺 | 曾祖、祖皆一品公爵,父二品侯爵 | —品 | 五品 | 奉朝请 | 六品 | 疏证350 |
王偃 | 祖、父皆二品侯爵 | 二品 | 五品 | 奉朝请 | 六品 | 汇编354 |
A.经济发展冲击了士庶界限 | B.九品中正制开始走向没落 |
C.身份固化阻碍了社会进步 | D.凭君臣之义易获晋升捷径 |
出 处 | 节 选 |
《魏故宁陵公主墓志铭》 | 遥源远系,肇自轩皇(黄帝) |
《魏故镇远将军秘书郎中崔(混)君墓志铭》 | 攸哉世禄,胤自炎皇,典岳伯夷,唯师以望 |
《大齐魏(懿)翊军墓志铭》 | 盖轩辕黄帝之苗裔 |
A.少数民族汉化任务完成 | B.政权并立下的民族认同 |
C.汉族文化受到大力推崇 | D.血脉联系推动国家统一 |
A.民族交流趋势的凸显 | B.自身体制的不断创新 |
C.皇权与世族相互依赖 | D.传统儒家文化的认同 |
材料一
目录 第一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序幕 奔向新时代的滚滚浪潮 司马炎使中国再度统一 第二章胡汉的抗争 第三章跨越胡汉之壁垒 苻坚的时代 北魏的登场与时代状况 …… 第四章 江南贵族制社会 东晋的贵族制社会 …… 第五章 南朝后期的政治与社会 第六章 江南的开发与民族间的斗争 第七章 北魏孝文帝的改革 第八章 北朝后期的政治与社会 北周武帝与华北再统一 |
——[日本]川本芳昭《中华的崩溃与扩大:魏晋南北朝》
材料二 评价历史有两个尺度,第一个尺度,是着眼于它与前朝后代的差异,尽量突出它的特殊性,这是“分期论”的尺度;另一个则是“变态—回归”的尺度,即在观察特殊性的同时,去寻找那些抑制“旁逸斜出”,并最终使历史步伐回归于“中轴”的力量和条件,及造成“变态”与导致“回归”的机制与过程。
——摘编自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
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材料二的观点。A.利于加强北魏的中央集权 | B.顺应北方民族交融的趋势 |
C.旨在进一步神化封建皇权 | D.旨在争取鲜卑贵族的支持 |
材料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须布均田令,基本解决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土地和劳动者之间的分离,保证了每个劳动者都拥有了运用其劳动力所必需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北魏变旧的以户计征的租调制为新的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具体规定是:一夫一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结婚的男子四人,奴婢八人,耕牛20头,也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出产麻布的地区,可以布代帛缴纳。以丁夫计征的租调制具有一定的均赋意义。虽然奴婢和耕牛的租调大大低于一般丁男丁女,但大地主占有大量奴婢和耕牛毕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那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地主家族前占的大批劳动力也必须承担赋税,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户调制的弊端。
——摘编自张守军《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孝文帝改革中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魏孝文帝赋税制度改革的意义。
A.南北文化冲突导致国家分裂 | B.南方成为了全国文化中心 |
C.民族融合促使多元文化交融 | D.北方制度远远落后于南方 |
9 .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 庙号改革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元398年,拓跋珪迁都平城,仿中原传统制度设立太庙,早先草原部落联盟时代的首领以“太祖”“高祖”等庙号受到祭祀,他们的子孙被封为王公,享有政治军事特权,成为北魏政权的统治支柱。孝文帝下令改革庙号,宣称按“宗有功、祖有德”的原则,推最先实现在中原进行统治的拓跋珪为太祖,不再为拓跋珪以前的祖先设庙祭拜。因太祖拓跋珪以后只有五位皇帝去世,为了不违“天子七庙”这一儒家礼制,孝文帝甚至前无古人地在太庙中为自己虚设一庙。庙号改定后,孝文帝下令,“非太祖子孙”及异姓封王、公、侯、伯者,皆降一等。
——吕思勉《魏晋南北朝史》
请回答:
(1)根据材料,概括孝文帝庙号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孝文帝推行庙号改革的意义。
10 .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