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得益于清末新政的开展 | B.使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 |
C.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实现 | D.为辛亥革命的成功奠定基础 |
A.晚清政府在钳制民间舆论 | B.基层组织维护社会治安 |
C.禁绝封控以缓解社会矛盾 | D.各方协作改善国家治理 |
A.维护自身封建统治 | B.选拔更多优秀人才 |
C.迎合舆论挽救民心 | D.改变僵化的选官体制 |
A.促成了新的经营方式的出现 | B.适应了洋务新政的需要 |
C.助推清廷重掌国家财政命脉 | D.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
类别 | 法律法规内容 | 数量(部) | 时间(年) |
综合性法规 | 商律、注册 | 7 | 1904~1906 |
行业性法规 | 铁路 | 10 | 1903~1908 |
劝导奖励实业章程 | 奖励公司章程 | 8 | 1905~1910 |
A.法律实施保障了经济的繁荣 | B.经济实现了近代化 |
C.政府重视经济的法治化管理 | D.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
A.标志着重农抑商政策的废除 | B.壮大了推动社会转型的力量 |
C.迈出了中国近代化的第一步 | D.标志着清政府开启自救运动 |
A.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 B.加速了自然经济的解体 |
C.抵制西方列强保护经济主权 | D.进行“商战”以争利权 |
A.批判官场黑暗腐败 | B.倡导实施君主立宪 |
C.纠正国民不良习俗 | D.关注时政扩大销路 |
材料 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清政府在实行新政的过程中迫于时局变化与内外压力,融合西方资本主义民法原则与中国传统礼教民俗,于1908年着手纂订、1911年出台的《大清民律草案》。其内容共计5编1569条,初步形成了独立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以下是《大清民律草案》关于离婚规范的内容节选
第1359条:两相自愿,可以离婚,但男不满30、女不满25,必须要父母允许。
第1362条:规定重婚(实际上主要针对女方适用)妻子通奸、丈夫奸非罪判刑、虐待等共九条事由可以诉讼离婚。
第1366条:“两愿离婚者,离婚后子之监护,由父任之(即父亲有优先监护权)。未及五岁者,母代任之。若订有特别契约者,按其契约。”
第1367条:同自愿离婚条,“但审判衙门得及其子之利益,酌定监护人。”
第1368条:“两愿离婚者于离婚后,妻之财产仍归妻。”(诉讼离婚也适用此条)
第1369条:“应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摘编自张银丽《〈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法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大清民律草案》中关于离婚规范条例体现出来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意义。
材料一 在秦、汉之前的早期文献中所表现出来古代中国人对世界的认识,毫无疑问大多是传闻和想象。古代中国人有一种把空间最大化的想象方式,就是把“天下”想象成“九州”以及周边,中国与“四裔”,或者是以“王畿”为中心逐级放大的“五服”。它体现了古代中国自居中央的天下观念,按照古人的说法,因为四裔不够文明,都仰慕中国,所以要来中国朝贡。“以中央王朝为中心,以周边四裔为附庸”的中国历史记载传统,延续了两千多年。
——摘编自葛兆光《传统中国史学中的世界认识》
材料二 道光年间,国门被迫打开,有关中国之外的世界知识逐渐受到关注,一些世界地理和历史的著作陆续问世,中国历史学家才真正开始有意识地超越帝国边界,并依靠异域自己的资料加上亲身经验和考察,开始试图叙述有关世界/全球的史地知识。随着中国内政外交的步步失败,关于世界地理和历史观念的巨变,仿佛在加速度地出现。早在同治六年(1867)清王朝成立同文馆,就决定同文馆要设立“读各国史略”一科:1895年甲午战败,1898年变法失败,1900年义和团事件之后,晚清政府不得不从政治、制度和教育上改革。在这种改革中,有关历史的观念,也终于迸入官方主导的学校教育。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大学堂在中国历史之外必须讲授“万国史”、中学堂讲授“欧洲和美洲史”。正是在这种中国的大变局之中,世界历史也顺势进入中国。
——摘编自葛兆光《传统中国史学中的世界认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传统史学对世界的认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以来中国史学对世界认识的变化,并概括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