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中华法系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刑即是法,法字从“水”象征法的公平。以农业立国、统一多民族的固有国情决定和制约着法律的形成、发展以及它的传统。据史书记载,西周时已有田律,农业立法和维护政权秩序的法律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捂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晚清修律为例,指出近代法律转型与传统法律相比有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综合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法律转型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