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新定法典及以后修订” |
第十五条 | 前条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议案,应由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拟定 |
第十六条 | 所议法案的颁布须请旨拟夺 |
A.军机处仍处于权力中心 | B.司法独立已是大势所趋 |
C.传统政治影响依然较大 | D.政治体制改革已达共识 |
A.西学东渐彻底改变了国人的观念 | B.国家教育方针的改变 |
C.变革图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 D.教育近代化的起步 |
A.警察制度确保了治安状况 | B.警察制度滋生腐败黑暗 |
C.近代警察初设制度不完善 | D.新政为贵族权势所把握 |
A.文化改革促进了社会教化 |
B.士大夫阶层顺应时代潮流 |
C.清政府大力倡导中体西用 |
D.清末新政挽救了民族危机 |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唐之后,历代律典多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近代法典。从1904年至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以“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多部法律。刑律的修订,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刑罚原则、刑法制度和理论,如正当防卫、罪刑法定、缓刑制度。其中对于犯“十恶”等罪的规定仍被保留下来。同时,清政府开始法政官制的改革,规定大理院“专掌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1902年开始的修律与司法改革,遭到不少礼教派官员的强烈反对,最终在革命的枪声中被终止。
——摘编自严泉《晚清中国——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法律改革。
A.清政府开启了政治民主改革 | B.辛亥革命具有广泛社会基础 |
C.实行民主共和成为社会共识 | D.清王朝覆灭具有历史必然性 |
项目 | 1894年 | 1911年 |
交通运输业 | 1694 | 39390 |
纺织工业 | 490 | 200 |
煤矿业 | 820 | 588 |
金属矿、冶炼、石油 | 682 | 4606 |
机器和兵工业 | 1071 | 1394 |
银行行业 | — | 4489 |
A.近代航运业得到长足发展 | B.纺织工业发展受挫 |
C.清政府放宽民间设厂限制 | D.政府投资重心转移 |
8 . 材料 清王朝原是一个闭关自守的封建帝国,自称“天朝”。1861年,因交涉对外事务更加频繁,清政府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同时批准设立的机构是同文馆,主要是培养洋务或翻译人才。1861年清政.府批准在上海设立总税务司署,这是模仿泰西管理全国海关关税及其行政事务的机构,置总税务司1人,该职长期控制在英国人手中。1861年清政府设置南北洋大臣,除办理所属口岸的通商、交涉事项外,还兼督海防、训练海陆军和举办工矿交通等“洋务”。1875年清政府设立驻外使领馆,除设立总领事馆、领事和副领事外,还设置翻译、书记等官,主要是向所驻国家递交国书,管理出洋游历事务。
——摘编自徐友春《晚清政府机构改革述评》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晚清政府的机构改革。
(1)目的:应对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
(2)内容:改革教育、派遣留学生、编练新军、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3)作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
(1)原因:革命运动的推动。
(2)时间:1906年9月—1911年。
(3)概况。
①立宪派成立了预备立宪公会,积极推进立宪运动
②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
③立宪派先后发起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但很快被证明此路不通
④1911年5月,清政府组织“
(4)结果:不少立宪派人士认识到清政府实无诚意推行立宪,转而支持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