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教育近代化开始起步 | B.“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教育方针 |
C.科举制度宣告终结 | D.中国教育呈现新旧并存的发展特征 |
A.逼清帝退位建立中华民国结束帝制 | B.镇压义和团运动 |
C.1905年奏请清政府废除科举制 | D.掀起“尊孔复古”逆流 |
A.新政在礼仪方面的某些变革有效改变了社会风气 |
B.封建官员提倡新政只是做样子,内心无意推行 |
C.巡警为公职人员,仍需务必遵守公务礼仪规范要求 |
D.新政虽促进社会革新,但观念的变革是渐进的 |
材料一 董仲舒按人性把人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占人口多数的“中民”是教育的主要对象。他主张设立各级学校,教授儒家经典,将他们培养为“笃于礼薄于利”“以天下为忧”的君子,以使得“教化大行,天下和洽”。
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35-95年)认为,学校教育优于家庭教育,培养演说家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目标。他还认为,完美的演说家“不仅要有超群的演说天赋,还要有完美的品格”,“能尽公民之义务,能在公私事务中完成使命,能以忠告引导国家,能以立法奠定其雄厚基础”。
材料二1904年清政府以日本学制为蓝本颁行新学制,规定中学堂科目包括修身、读经讲经、外国语、算学、物理及化学、体操等12门,读经讲经课和修身课占有较大比重。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取消读经讲经课,规定教科书必须符合共和民国宗旨;仿照日本、美国学制实行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开始承认女子受教育权利。
——摘编自张卫民《中国教育纪元的断代工程》
材料三 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中女性的比例(%)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
(1)阅读材料一,概括董仲舒和昆体良教育主张的相同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民初学校教育的新变化。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分析建国以来高等教育对中国女性发展的意义。
A.均主张“中体西用” | B.自救未成却促进社会进步 |
C.未能触及政治制度 | D.以政治制度的改革为核心 |
A.维新变法运动取得显著成效 | B.晚清社会阶层流动速度加快 |
C.汉族官僚集团影响逐渐增强 | D.清王朝统治的基础发生动摇 |
A.构建与国家政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 | B.为维新改良提供理论依据 |
C.规范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学校教科书 | D.推动近代文化教育的普及 |
材料一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政治方面,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一方面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仍然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它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晚清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A.实行君主立宪 | B.大力引进西学 |
C.挽救统治危机 | D.实践维新思想 |
材料一 明初仿照元代,依旧设立中书省、御史台并列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后来由于胡惟庸一案,明太祖取消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御史台改为督察院。至此,督察院直接督察六部,督察员内部除左右都御史外,还有一百余位督察御史,督察御史不仅可弹劾中央官僚,也可监察地方。明朝在行政系统内部又设置六科给事中,分别对应六部,可对六部任何往来文书进行批驳弹劾,六科给事中和督察御史并称为“言官”。另外,明代设立东厂和锦衣卫,两机关作为皇帝的特务机关,依照皇帝诏令可通过秘密逮捕、私自刑讯来惩处所有官僚。
——摘编自邰相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材料二 1907年光绪皇帝下达圣谕:“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中央资政院对行政部门具有监察权。资政院可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提出质疑,并且有权得到答复。如果有大臣侵夺资政院的权限,资政院可以请皇帝来裁夺。各省咨议局为各省议会筹备机构,对地方上的行政事务有一定的监督权。
——摘编自卞新龙、罗秋《试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简要评价古代监察制度。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清末监察制度变革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