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有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
A.主张仿行英国式君主立宪制 | B.否定了《钦定宪法大纲》 |
C.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民主色彩 | D.加速了辛亥革命的爆发 |
材料一 第259条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该犯之本国未与中国订立条约,或未遣领事官驻扎者,该犯由中国公堂拘拿,审讯得实,即按中律治罪。
第260条前条所知之外国人,在中国欠债且被中国人控告者,中国公堂有审判此等案件之权。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材料二 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俄国十月革命使北洋政府收回了德、俄在天津、汉口的租界,战后,德、奥、匈、苏取消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先后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中提出裁撤领事裁判权,但未成功。国民党一大宣布:“一切不平等条约……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1927年,北伐军占领长江流域,汉口、九江的英租界被国民政府收回。
材料三 1928年7月9日,国民政府宣布“在外华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1930年1月1日起生效”,并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做准备,遭到各国推诿后计划延期至1932年元旦执行,又因日本侵华而告中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日本、德国、意大利的在华特权。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新约签订,宣布英、美撤废在华领事裁判权与在华租界,但中国不得取消或追究其在华不动产权利,其后其他国家纷纷签订类似条约。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
(1)依据材料一,分析清政府做出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
(2)你如何评价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上述行为。
A.电报得到官员认可 | B.公文等级差别被淡化 |
C.格式趋于简洁统一 | D.电报被广泛应用在军事上 |
材料 晚清部分状元的简历
晚清状元 | 简历 |
光绪二年(1876年)状元曹鸿勋 | 在学政系列中任职十七年,后出任云南永昌知府。1905年迁任陕西,被提拔为陕西巡抚,上任时期创办了陕西延长石油厂,筹建西安通往延长的车路。1907年入京协办资政院 |
光绪十二年(1886年)状元赵以炯 | 历任四川乡试副考官、广西学政、会试顺天同考官 |
光绪二十年(1894年)状元张謇 | 1895年,在南通创办大生纱厂,建立拥有10多万亩棉花基地的通海垦牧公司,由此不断衍生成立了广生油厂、复新面粉厂,天生港等。1909年,被推选为江苏咨议局议长。1910年,推动了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 |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状元夏同龢 | 1904年,尚在翰林院任修撰的他请求自费留学日本,成为第一位留学国外的状元。1905年,出任广东法政学堂(今中山大学)监督 |
光绪三十年(1904年)状元刘春霖 | 朝廷派他去日本法政大学辅修科学习。1907年回国后,历任咨政院议员﹑福建提学使、直隶法政学校监督等职 |
——摘编自张云健《最后的士大夫:光绪朝十三位状元的近代化转型》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表中任选一位或多位晚清状元,围绕“晚清士大夫的近代化转型”拟定一个论题,并加以论述。(要求:紧扣主题,论题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A.借鉴日本学制,复兴传统教育 |
B.坚守传统教育,抗拒制度变革 |
C.回应改革诉求,兼顾文化尊严 |
D.顺应世界潮流,追求全盘西化 |
A.民主革命力量薄弱 | B.近代化进程艰难 |
C.闭关锁国思想严重 | D.半殖民化更严重 |
A.辛亥革命推动民主建设 | B.中央集权开始受到冲击 |
C.清末新政探索政治改革 | D.基层直接民主不断深化 |
A.中国没有实行直接民权 | B.代议制民主的社会基础发展不充分 |
C.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 | D.西方列强采取了“以华治华”的策略 |
A.维新思想影响深远 | B.女子权利得到保障 |
C.民主科学成为主流 | D.传统思想渐趋改变 |
A.洋务运动 | B.百日维新 | C.清末新政 | D.兴中会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