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秦、汉之前的早期文献中所表现出来古代中国人对世界的认识,毫无疑问大多是传闻和想象。古代中国人有一种把空间最大化的想象方式,就是把“天下”想象成“九州”以及周边,中国与“四裔”,或者是以“王畿”为中心逐级放大的“五服”。它体现了古代中国自居中央的天下观念,按照古人的说法,因为四裔不够文明,都仰慕中国,所以要来中国朝贡。“以中央王朝为中心,以周边四裔为附庸”的中国历史记载传统,延续了两千多年。
——摘编自葛兆光《传统中国史学中的世界认识》
材料二 道光年间,国门被迫打开,有关中国之外的世界知识逐渐受到关注,一些世界地理和历史的著作陆续问世,中国历史学家才真正开始有意识地超越帝国边界,并依靠异域自己的资料加上亲身经验和考察,开始试图叙述有关世界/全球的史地知识。随着中国内政外交的步步失败,关于世界地理和历史观念的巨变,仿佛在加速度地出现。早在同治六年(1867)清王朝成立同文馆,就决定同文馆要设立“读各国史略”一科:1895年甲午战败,1898年变法失败,1900年义和团事件之后,晚清政府不得不从政治、制度和教育上改革。在这种改革中,有关历史的观念,也终于迸入官方主导的学校教育。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大学堂在中国历史之外必须讲授“万国史”、中学堂讲授“欧洲和美洲史”。正是在这种中国的大变局之中,世界历史也顺势进入中国。
——摘编自葛兆光《传统中国史学中的世界认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传统史学对世界的认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以来中国史学对世界认识的变化,并概括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道德化法律,而道德是法律化道德,情理即是道德,情理法融为一体”,这得益于中国特殊的现实状况和环境。尊卑长幼、贵贱亲疏情理观念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刑无等级之类的观念虽有偶然提出但站不住脚。古代中国宗法制组织形式,也深深决定着中国人的法就是“家法”,就是情理法。人们也习惯于依据自幼耳濡目染的儒家“礼”“理”“名分”“义”等来评断一个人言行的非法与否罪恶轻重,而不是依据朝廷的法律去评断。此外,在古代中国往往不恰当的强调了政治的作用,把法律当作了政治的附庸,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独立性,这也为以情理介入法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摘编自俞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
材料二 1902年清廷下诏修订法律,一些野蛮的条文被除去,从法的理念上认同人的基本权利,满汉不同法也被取消,近现代法律精神逐渐为世人所认同。清廷同时开始了国际法、民法、商法等新法的修订。在法律转型过程中,思想先进的中国人对西方法理表示了浓厚的兴趣,成立中国法学会,发行法学会杂志,设立了法律学堂,专门培养近代法律人才。它也反过来促使中国知识分子对古代中华法系进行思考,最为著名的当属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在清廷修订律令时,沈家本参考了中华法系中一些合理的东西,使法律转型具有明显的中国特点。法律转型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物权、债权、法人等新的概念深入了社会生活,过去的书吏、幕友等日渐消失,讼师也被新兴的律师所取代,这些变化不可抗拒,又悄悄地改变着民众的生活,改变着社会结构。
——摘编自熊英 王刚《近代中国法律转型问题浅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特点及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末法律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春秋战国之际,战国时期登记户口的木牍户版仅放在乡一级。秦时期,材质较为轻便的简册户籍取代了木牍户版,乡制作的户籍副本呈报至县。县上计于郡的类目重在“计多少”,各户家庭成员、钱谷出入、刑案细节等详细内容并不在上报之列,郡及中央收藏的只是户口统计数字。东晋初年,“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治纲大弛,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328年,晋成帝令造纸本户籍。史载,该“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此籍精详,实宜保惜”。造好的户籍上报郡、州,直至中央户部,以备随时查勘核实。
——摘编自张荣强《中国古代书写载体与户籍制度的演变》等
材料二 1911年,晚清政府在参考东西良规基础上制定了《户籍法》单行法规。法规区分了关于个人出生、死亡、婚姻等信息的人籍与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清除了传统户籍中资产登记项目,户籍开始成为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工具,而不再纯粹是国家管制人口的工具。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及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清末户籍立法将传统的保甲户籍改造为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户籍,对后世户籍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摘编自姚秀兰《中国近代户籍变革探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战国至魏晋时期户籍管理的变化,并说明古代户籍管理的主要作用。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与传统户籍管理相比,清末户籍管理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