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乡约与法律正式合流 | B.基层治理效果日益凸显 |
C.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 D.道德法律教化功能趋同 |
材料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任何法律制度都会受到其生存环境的影响。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演变也不例外,它受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和特征。
——摘编自李秋梅《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根据材料信息,提炼一个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阐述。(要求:论题明确,论述准确,史论结合,逻辑合理。)
材料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李三为人之弟而悖其兄,为人之子而悖其母,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但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且原李三之心,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小人见利而不见义,此亦其常态耳。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特免断一次。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若将来仍旧不悛者,却当照条施行。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名公书判清明集》
(1)根据材料,分析该案中李三被判“免断一次”而“押归家”的原因。(2)概括材料中该案件处理体现出的当时社会治理的特点。
A.立法的人性化 | B.执法的规范化 | C.乡约的世俗化 | D.律令的儒家化 |
A.律令开始儒家化 | B.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 |
C.法律宣传程序化 | D.统治者重视基层教化 |
材料一 “狱已决盈一岁,不得气(乞)鞫”。(西汉初《二年律令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皆参辨券书,辄上如户籍。”(西汉初《二年律令户律》)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颊(面颊),畀主。”(西汉初《二年律令贼律》)
“足议曲直,乡亭部吏,亦有决断者……若事有反复,吏应坐之……若事有反复,县应坐之,县以应坐之故,而排之于郡。……既不肯理,故乃远诣公府。”(东汉《潜夫论》)
“仲舒断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诏不当坐。”(唐《通典嘉礼十四》)
——摘编自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
材料二 宋朝形成了以《宋刑统》为主,辅助于勒、令、格等形式的法律体系。伴随着“等贵贱”
社会意识的出现,宋朝“编户齐民”下的平民、奴隶、部曲、佃客,也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法律活动。诉讼在管辖上明确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移送管辖,冲破了“熟人社会”的伦理规范和血缘关系,更加注重争财夺利。起诉主体需“诸事干己”,不得好讼、滥讼,并将是否“干田人户者”(是否与农业生产有关)区分出来,“防废农业”,遏制豪强势力破坏生产。——摘编自翟俊义《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原因,并综合两则材料指出汉代和宋代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A.社会稳定是施政的重要考量 | B.改变了以法为教的治国方针 |
C.尝试采用外儒内法统治策略 | D.维护纲常伦纪是其立国根基 |
A.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 B.推动了法律规定的实施 |
C.提升了君主集权的正当性 | D.确保了法律执行的效果 |
中国古代社会教化体系内容丰富,传统家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材料 子能食,饲之。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则教之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六岁,教之数与方名,男子始习书字,女子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诵《孝经》《论语》,虽女子亦宜诵之。白七岁以下,谓之孺子,早寝晏起,食无时。八岁,出入门尸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以谦让。男子诵《尚书》,女子不出中门。九岁,男子读《春秋》及诸史,始为之讲解,使晓义理。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略晓大意。……十岁,男子出就外傅,居宿于外,读《诗》《礼》《传》,为之讲解,使知仁义礼智信。自是以往,可以读孟苟扬子,博观群书。凡所读书,必择其精要者而诵之。
——摘编自(宋)司马光《涑水家仪》
(1)根据材料,概括宋代家训教化的特点。(2)结合所学知识,补充一种中国古代社会教化的方式,并说明理由。
A.基层教化的加强 | B.中华法系的确立 |
C.礼法并施的执行 | D.国家治理的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