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狱已决盈一岁,不得气(乞)鞫”。(西汉初《二年律令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皆参辨券书,辄上如户籍。”(西汉初《二年律令户律》)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颊(面颊),畀主。”(西汉初《二年律令贼律》)
“足议曲直,乡亭部吏,亦有决断者……若事有反复,吏应坐之……若事有反复,县应坐之,县以应坐之故,而排之于郡。……既不肯理,故乃远诣公府。”(东汉《潜夫论》)
“仲舒断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诏不当坐。”(唐《通典嘉礼十四》)
——摘编自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
材料二 宋朝形成了以《宋刑统》为主,辅助于勒、令、格等形式的法律体系。伴随着“等贵贱”
社会意识的出现,宋朝“编户齐民”下的平民、奴隶、部曲、佃客,也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法律活动。诉讼在管辖上明确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移送管辖,冲破了“熟人社会”的伦理规范和血缘关系,更加注重争财夺利。起诉主体需“诸事干己”,不得好讼、滥讼,并将是否“干田人户者”(是否与农业生产有关)区分出来,“防废农业”,遏制豪强势力破坏生产。——摘编自翟俊义《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原因,并综合两则材料指出汉代和宋代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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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汉初,以贾谊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几乎一致建议汉王朝约法省刑以安定民心。董仲舒认为,要克服汉承秦制的弊病,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小修小补,而在于改变汉王朝的指导思想,换言之,就是以《春秋》作为汉王朝最高法典,以《春秋》决狱,以《春秋》作为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而误伤乙。按当时法律,杀人者死,甲殴父当枭首。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原心”(根据动机)诛罪原则分析,甲的本意是保护自己的父亲,属于正当防卫,其本意也不是伤害自己的父亲,故只能属于误伤,而不能算犯罪。由于这种司法原则合乎以血缘、伦理、宗法、地缘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需要,因而在当时和后世都有很大影响。
——摘编自马勇《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
材料二 西方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面而产生的,中国古代法治是为了维护王权统治而产生,法只是君王治天下和强国的工具,而治天下和强国的最终目的是巩固君王统治,实现君王政治抱负。西方法治观中关于法治精神的诠释相对具体,不仅提出了自然法、永恒法等概念,最终还将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分权制衡等基本精神注入其中,使其成为良法的标准和法治的实质要件。中西法治观都具有法律可循、权威、公开、明确、稳定、平等等基本要件,区别在于西方自古希腊、古罗马至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严格实施了这些法治要件并基本实现了法治,而中国古代从来没认真实施过这些法治要件,皇权至高无上,法治在与人治的博弈中一直处于绝对劣势。
——摘编自李天昊《西方法治观与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梳理与比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法治观的特点,并分析其法治观对后世法治建设的影响。(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西方与中国古代在法治观念上的差别。
【说一说】
材料 唐代帮扶弱势群体措施(部分)
序号 | 记述 | 出处 |
1 |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 《旧唐书》 |
2 | 悲田出于释教,并望改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 | 《唐会要》 |
3 | 其孝义之家,赐粟五石,高年八十以上,赐粟二石,九十以上三石, 百岁加绢二疋。 | 《唐大诏令集》 |
请回答: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概括唐代帮扶弱势群体的主要途径,并指出其所反映的政治伦理。
【谈一谈】
材料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请回答: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地位并分析其影响。
【议一议】
材料 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请回答:
(3)概括材料二中体现的唐律的立法特点。结合所学分析汉唐法律特点形成的原因。
材料一 传统文明的法是依托君权构建的,其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统治”,而不考虑以“法治”限制君权的问题。所以君权要高于国法,法是君王之法,也就是“王法”。与之相应的是,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是讲到王子,而不是“朕”或“寡人”。由于“国法”是君主统治的手段,故而刑法重于民法,治吏重于治民。因而可以说,中华文明的法基本上是“政法”或为政治服务。…:…从夏、商、周到秦汉,建立在“血统”上的家法、宗法和国法之间的联系不断固化, “从而形成了传统文化中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另外, “礼”与“法”在本源上是一体的,其核心表现为“恭行天理、执法原情”,“家族本位,伦理法治”等。
——摘编自王鸿生《历史的瀑布与峡谷》
材料二 18世纪末法国工业革命蓬勃开展,但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全国法律体系极不统一,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制度。1804年拿破仑政府颁布《法国民法典》,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这与自由竞争的经济条件相适应。同时,法典保持了革命的精神但又放弃了革命时期采取的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传统原则。在法典中,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法也有深远影响。
——摘编自何方宁《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
材料三 改革开放后,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1986年我国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为与世界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和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形成的不同背景,并谈谈对法制建设的认识?
材料一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作为乡约范本的《吕氏乡约》,其主要内容有:德业相劝、礼俗相规、患难相恤。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喻,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清朝乡约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摘编自《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选择性必修一)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议会制定,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摄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平,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编自何成刚等主编《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从宋到清“乡约”发展变化的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西方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积极作用。
材料一 儒家的道德教化到宋明以后转向带有浓重民间色彩的社会性教化。……在中国传统社会,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官吏很少。一个县官有时要控制25到80万人,而所有衙门之内的人有时就是十几个或者几十个。没有军队,没有警察,靠的就是像乡约、社学、圣谕之类的教化力量。
——摘编自韩星《中国古代教化传统与乡村文明重建的实践探索》
材料二 榜文内坐去事理,皆系教民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等事。所在官吏、老人、里甲人等,当体朝廷教民之意,各宜趋善避恶,保守身家,常川遵守奉行,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此令者,各照所犯罪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齐才能国治,推行和宣讲朱熹的《家礼》以教导基层民众修身齐家,则是切实可行之道。……《家礼》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行政机构对基层社会控制之不足,使皇权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摘编自朱元璋《教民榜文》、孔伟《规制与教化:明初礼俗的基层控制及其成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宋朝儒学开始“转向带有浓重民间色彩的社会性教化”而发展出的理论,并说明其在南宋后向基层全面渗透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教化乡里的主要方式,并概述明朝教化的特点及根本目的。
史料1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的《中国乡约制度》整理
史料2 中国古代家训节选(表)
三国·诸葛亮《诫子书》 |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
唐·刘禹锡《名子说》 | 夫忠孝之于人,如食与衣,不可斯须离也,岂候余易哉 |
宋·袁采《袁氏世范》二: | “日入之数,多于己出,此所以常有余……有不之悟者,何以支梧。古人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盖谓此耳。” |
明·姚舜牧《药言》 | 士、农、工、商各居一艺,士为贵,农次之,工商又次之 |
清·张英《恒产琐言》 | 人家宝贵两字,暂时之荣宠耳。所恃以长子孙者,毕竟是耕读两字。 |
史料3 以下是清朝时期某地《刘氏族规》的节选:
一、敦孝悌:孝悌为人之本,人惟孝悌为先。孝在养其身而顺而其心,悌在不藏怒而不宿怨……四、严家教:子弟一言一行俱要端庄。妇女声音不闻于外,性情正而品节明。五、笃宗族:族中我果有余,多方设法,分润族人,将见祖宗,默佑其衷……七、务本业:读书明理,自是有用,农工商贾亦自成一家。人必有业,务业须正……十、重名节:族中如有贞女节妇,孝父母、立节操,请旨旌奖,以培风化。
(1)根据史料1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2)根据史料2,概括中国古代家训的基本思想。
(3)根据史料3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刘氏族规》的出现与哪些因素有关。
(4)综合以上史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家训、族规和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