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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5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李三为人之弟而悖其兄,为人之子而悖其母,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但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且原李三之心,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小人见利而不见义,此亦其常态耳。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特免断一次。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若将来仍旧不悛者,却当照条施行。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名公书判清明集》

(1)根据材料,分析该案中李三被判“免断一次”而“押归家”的原因。
(2)概括材料中该案件处理体现出的当时社会治理的特点。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狱已决盈一岁,不得气(乞)鞫”。(西汉初《二年律令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皆参辨券书,辄上如户籍。”(西汉初《二年律令户律》)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颊(面颊),畀主。”(西汉初《二年律令贼律》)

“足议曲直,乡亭部吏,亦有决断者……若事有反复,吏应坐之……若事有反复,县应坐之,县以应坐之故,而排之于郡。……既不肯理,故乃远诣公府。”(东汉《潜夫论》)

“仲舒断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诏不当坐。”(唐《通典嘉礼十四》)

——摘编自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

材料二   宋朝形成了以《宋刑统》为主,辅助于勒、令、格等形式的法律体系。伴随着“等贵贱”

社会意识的出现,宋朝“编户齐民”下的平民、奴隶、部曲、佃客,也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法律活动。诉讼在管辖上明确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移送管辖,冲破了“熟人社会”的伦理规范和血缘关系,更加注重争财夺利。起诉主体需“诸事干己”,不得好讼、滥讼,并将是否“干田人户者”(是否与农业生产有关)区分出来,“防废农业”,遏制豪强势力破坏生产。——摘编自翟俊义《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原因,并综合两则材料指出汉代和宋代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中国古代社会教化体系内容丰富,传统家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材料   子能食,饲之。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则教之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六岁,教之数与方名,男子始习书字,女子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诵《孝经》《论语》,虽女子亦宜诵之。白七岁以下,谓之孺子,早寝晏起,食无时。八岁,出入门尸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以谦让。男子诵《尚书》,女子不出中门。九岁,男子读《春秋》及诸史,始为之讲解,使晓义理。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略晓大意。……十岁,男子出就外傅,居宿于外,读《诗》《礼》《传》,为之讲解,使知仁义礼智信。自是以往,可以读孟苟扬子,博观群书。凡所读书,必择其精要者而诵之。

——摘编自(宋)司马光《涑水家仪》

(1)根据材料,概括宋代家训教化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补充一种中国古代社会教化的方式,并说明理由。
4 . 中西古代历史上都注重法律建设。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历代有卷册浩繁、分支众多的法律,法有“六典”,刑有“八议”,都是对特权与等级的保护。……中国法的界定十分模糊,倒是皇帝圣旨、朝廷法令、祖宗遗训更具威力。因为法自君出,皇帝“钦定”法律,皇权置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皇权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                    

——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效力。

——东罗马帝国《民法大全》

材料二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古罗马)西塞罗

材料三   《十二铜表法》规定的诉讼制度是法律诉讼,即罗马公民向行政长官郑重宣告自己的权利,并严格遵守诉讼语言和诉讼动作的有关规定。

这种法律诉讼的特点是,整个诉讼过程全用语言,不作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使用法律术语,否则即使理由充分也会败诉。例如,某人因葡萄蔓被毁而起诉,在诉讼中不用“树木”,而称“葡萄蔓”,那么他将败诉,因为该法中只有“树木”一词。

——以上材料均摘自《早期罗马法》


请回答:
(1)结合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的基本特点。从材料一可以看出,东罗马帝国和古代中国在皇权与法律的关系上具有什么相同点?
(2)材料二认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与材料一相比,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哪里?
(3)依据材料三,早期罗马法的这种诉讼制度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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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代有“禹刑”。周穆王命吕侯制作《吕刑》。春秋时期出现了《刑鼎》《刑书》《竹刑》。战国时魏文侯命李悝制定《法经》,秦朝时被发展为《秦律》。汉高祖命萧何参照秦律制作了《九章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新律》和《北魏律》为代表。唐代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

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熔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律条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也是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深刻影响着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法律碎片本质上都是习俗,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

大部分的法律与商业财产的变动有关。一般来说,当一个人被他的邻居认定有罪时,他将通常受到若干经济惩罚,同时还需上缴给政府一定的罚款。如被他人杀死,则罪犯必须按照法律赔偿被杀者人身估计价值。百户法庭每月至少开庭一次,判决应该通过百户区所有自由民的同意。法庭可以根据他人保证宣告被告无罪,条件是必须找12个亲戚或关系密切的邻居来为他的誓言作证。10世纪阿尔弗雷德统一英国,发布三个法令,但能否得到执行,还是有赖于地方社会共同体的同意。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分别概括中国古代和英国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国法制建设的共同影响。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