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3世纪,欧洲“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已经存在,此时,国家主权的概念尚未出现,但民族国家已在孕育和形成之中。到了中世纪末期,欧洲出现了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大趋势,其标志则是专制王权的建立。从现代化的角度上说,专制王权是民族国家的早期形式。而最先从西欧兴起的民族主义思潮逐渐在其他地区传播开来,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形成的巨大推动力从根本上唤醒了世界其他地区的民族意识,从而推动了欧洲民族国家的普遍形成。
——摘编自刘成《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意义》
材料二 二战结束以来,由于殖民地独立后的人员“返流”,为战后重建招收“客工”,接收各类难民和欧洲共同体内人员自由流动等原因,欧洲各国的移民数量不断增加。欧洲原本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因此出现了变化,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治理形态上的变化在欧洲国家也体现得非常充分。欧盟已经建成统一市场和关税同盟,成员国使用统一货币;通过《申根协定》取消国境限制;在政治、外交、财政、社会等领域中,欧盟国家的合作也日益紧密。这样,原来属于民族国家控制的主权事务,很多都要在欧盟层面上进行合作与协调。
——摘编自田德文《国家转型视角下的欧洲民族国家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条件。(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二战以后欧洲民族国家变化的影响。
材料一 17~18世纪欧洲战争频繁。其中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最为惨烈,在这场战争中交战各方所犯下的反人类暴行是前所未闻、令人发指的。富有正义感的格劳秀斯感到必须寻找出某种具有无上权威的东西,某种普遍适用的伦理法则,来对这个充满战乱的世界加以约束和规范。他在其所著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对中世纪一系列自然法法则进行世俗化改造,实现自然法理论的现代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旨在限制国际战争破坏性的现代国际法体系。
——摘编自马克垚《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1945年以来,国际法由原来的欧洲集团扩大至遍及七大洲的180多个国家,以欧洲为核心概念的国际法原则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出现了新兴的分支-国际经济法。许多国家要求修改调整外国投资开发和其他部分的国际法内容,使得传统国际法的一些原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或采取了新的概念。随着科技进步,传统国际法的内容扩大,产生如外层空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新分支。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战争与和平法》问世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二战后国际法的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中古后期,西欧大学主要由学者们自发形成和组织,受救皇控制,50%以上集中于地中海沿岸的欧洲南部,其教学与研究以经院主义哲学为核心,辅之以医学、法律等专业学科。14—16世纪,国家或民族教会创办的大学迅速增加,许多城市也在原主教学校、法律学校等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大学,其分布范围向整个欧洲扩展,希腊语、修辞学和文学等“博雅课程”被认为能“发展那些蕴涵于人身心之中的最高才能”,而日益受到重视。
——摘编自易红郡等《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大学的变迁》
材料二 进入19世纪,西欧各国政府新创办了各类国立农学院、高等商学院及多科性技术学院等一批新大学,主要训练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拿破仑还授予巴黎多科工艺学校“为了祖国的科学与荣誉”的旗帜。此外,企业家也创立或资助了一批大学,如欧文斯创办的曼彻斯特大学。牛津、剑桥、巴黎等传统大学在古典学科与神学之外,加强了对自然科学课程的研究。各大学相继设置了图书馆和实验室等研究设施。此外,大多数大学中兴起了诸如德意志“青年协会”式的学生组织,号召“民族团结”“为祖国服务”,反对犹太主义与斯拉夫主义。
——摘编自贺国庆《高等教育的重大转折——工业时代欧洲大学的变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14—16世纪西欧大学新特点出现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世纪西欧大学出现的新变化并评价其历史影响。
材料一 中世纪后期,欧洲的国王们肩负保护民众安全的责任,并为此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制度,以获得对封臣和臣民的有效控制权。11—12世纪,这些制度在西欧逐渐确立起来,它们正是民族国家形成的核心。而且,当时商人和市民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民族的行政机构、军队政体、司法和教会不再被一些世袭家族控制着。与此同时,语言的多样性在欧洲形成并保留下来,而这对民族国家形成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罗马法成为中世纪政治理论的基础,而罗马人相信国家是至高无上的。13世纪,“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就已经存在。
——摘编自刘成《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意义》
材料二 正是在启蒙思潮与美国革命的冲击下,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巨大能量。法国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它要求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其他人权。这样的要求注定了法国革命会超出一国的范畴,发展成一场整个欧洲的革命:因为当时的欧洲还处于专制王权国家的统治之下,而法国大革命却推翻了这一政治原则,其必然会引起整个欧洲的反弹。
——摘编自陈晓律《欧洲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趋势》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作为“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的特征。
材料一 结束了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世界近代史上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其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最突出的内容就是运用法律否定了教皇和皇帝的权威,承认了一系列民族国家的独立及其正统地位。由此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也顺应了工商时代的要求,是近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开端。
——摘编自姚娜《浅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对国际关系发展的重大贡献》
材料二 联合国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交给以五大国为核心的安全理事会,使其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强制性决议。宪章取消了国联盟约的一致通过原则,把大国地位和大国一致的内容明文载入有关条款。表决程序采取大会2/3多数和简单多数通过两种办法,否决权仅仅限于安理会,只给五个常任理事国。不仅如此,联合国还拥有派遣部队充当安理会支配下的一支常设军事力量的权力。这样联合国不仅从道义上而且在武力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摘编自高华《联合国与国际联盟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分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概括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上运行机制的特点。
A.推动大国一致原则的形成 |
B.利于推进国际社会法治化 |
C.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 |
D.表明美国构建单极世界遭到抵制 |
材料一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 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非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不多。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也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同时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 国际社会立法会议。
———摘编自百度百科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概括近代国际法产生的背景及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
材料一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公约》
野战医院和军医院应被承认为是中立的。只要这类医院内有任何病员或伤员,它们就应受到交战各方的保护和尊重。
——《红十字公约》
各缔约国为促进国际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维护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
——《国际联盟盟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国际法产生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国际法对世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材料 “日内瓦公约”是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公约体系,其中《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截至目前与战俘问题结合最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涉猎最为详尽的国际公约。它是在继承海牙体系中有关战俘问题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展,并结合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俘问题的具体实践逐渐形成的、较为完备的国际人道法,并在以后的历次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法理影响。但由于制定时间已经久远,虽然其法律思想实质对于规范现代战争、约束作战行为仍然能够起到督促限制作用,但在信息化条件下,作战人员与平民的区别度和辨识度日益缩小,战争空间甚至向外太空、网络等新环境转移拓展,战时与平时的界限更加难以把握,新的作战武器、作战样式、作战理念带来的有关战俘问题的全新变化。另外,国际人道法在制止虐待战俘行径、保障战俘待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要靠各签约国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主要依靠国际舆论的谴责监督。
——摘编自《什么是<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我军战俘研究》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形成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材料 1928 年 8 月 27 日,德、美、比、法、英、意、日、波、捷等 15 个国家的代表 在巴黎作为创始国签订了《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即《非战 公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或《巴黎公约》。主要内容是:缔结各方“斥 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缔约各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和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其他各国都可以加入本公约。该公约于 1929 年 7 月 25 日生效,截至 1933 年,加入者共计 63 个国家。……列强对公约还提出了各自的保留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到一点,就是各国都拥有自己“决定情况是否需要诉诸战争以实行自卫”的权利。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现代史编上卷》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非战公约》签署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非战公约》的内容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