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时间、战争 | 国际法历程 |
1618—1648年,德意志新教同盟VS天主教同盟 | 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1793—1815年,法国VS反法同盟 | 1815年维也纳体系 |
1914—1918年,三国同盟VS三国协约 | 1919年《凡尔赛条约》签订、 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 |
1923年,鲁尔危机 | 1928年《非战公约》 |
1939—1945年,世界反法西斯同盟VS法西斯同盟 | 1945年《联合国宪章》 |
材料二 传统国际法将战争看作是推行国家政策、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进入20世纪,这种传统观念逐步被否定。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出各缔约国要“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巴黎《非战公约》否定了“战争权”的合法性,明确表达了世界各国力求避免战争的共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但国际法依然不断地受着挑战与考验。
——摘编自杨和平《20世纪:战争、和平与国际法》等
结合材料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历史短文的形式证明材料二中作者的观点。(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材料一:下图为教皇子午线示意图。西班牙、葡萄牙为争夺殖民地,长期进行战争,为缓和矛盾,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作出仲裁:在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群岛以西100里格的地方,从北极到南极画一条分界线:史称“教皇子午线”。规定该线以西的一切土地属于西班牙的势力范围,该线以东的一切土地属于葡萄牙的势力范围。由于葡萄牙不满这一仲裁,西、葡两国又于1494年缔结条约,把这条线向西移动270里格。
——《中外历史纲要》(下)2019版41页
材料二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除奥斯曼帝国外,所有欧洲国家都派了代表参加。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共有26个国家参加,其中来自欧洲20个,亚洲和美洲6个。会议签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国际条约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第328页
材料三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利用上述材料,提炼一个观点,自拟题目,结合所学史实,写一篇历史小论文。(要求: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不服从或违背它将面临制裁,而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国际法不过是一部有道德力量的行为规范而已。
国际法 | 涉及内容 |
①《国联盟约》 | 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对任何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成员国采取行动,直至使用军事力量,并赋予行政院以开除这种成员国的权力。 |
②《九国公约》 | 尊重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但“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是基本原则。 |
③《非战公约》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的原则,是第一个提出把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国际条约,奠定了国际法中互不侵犯的原则。但“保留条件”为以后的战争埋下了伏笔。 |
④《联合国宪章》 |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 |
⑤《布雷顿森林协定》 | 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成员国提供贷款。 |
⑥《北大西洋公约》 | 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