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确立了理学思想的主导地位 | B.强化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
C.阻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推广 | D.冲击了儒家经典的神圣性 |
领域 | 西方近代文化 | 东方传统文化(以中国作为代表) |
人与自然关系 | 人类中心,人与自然存在主客体二分的关系 | 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共同构成生命统一体 |
世界观 | 对自然的机械性和数学性的 分析-综合方法 | 把宇宙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任何组成部分都被看作是整个关系网络的一个部分,不能孤立出来。 |
行为方式 | 强调实验作用的人为性、计划性,将自然改造为人造物 | 提倡“无为”,以有机的整体论的方式与自然打交道,顺其自然 |
伦理 | 征服自然,建构主奴关系 | 无伤害原则,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
——转引自佘正荣《“天人合一”: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灵感源泉》
提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息,自拟一个论题,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围绕该论题进行阐释。(要求:表述成文,史论结合,论述充分,逻辑清晰。)
材料一 20世纪初,晚清政府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制度,以外国法律制度为蓝本,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规。直到1906年,清政府在内忧为患的重压下,为了配合立宪改革,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原则,改革官制。1910年,清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1911年2月7日,清政府颁行《法院编制法》,这是清末制定并公布生效的各级审判机关组织法,完全否定了中国传统的审判诉讼制度。还通过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多部近代法典,清末司法体制转型过程中所留下的经验和教训影响深远。
——摘编自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材料二 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由“破”到“立”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政府在司法改革中肃清了司法队伍中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在惩治贪污和镇压反革命斗争中采取了教惩结合、严打慎刑、宽严相济、详查区分的原则。1952年,掀起的司法改革运动实现了对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有力批判,实现了司法领域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性质的全面转型。
——摘编自刘莹《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思想及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建国初期司法改革的原因。
A.反映了天文历法的进步 | B.有浓厚的中体西用色彩 |
C.被赋予了政治文化功能 | D.适应了思想解放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