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大部制”早在隋唐时期已经以三省六部制的形式存在和推行。唐初,中书省的职责是辅佐皇帝制定重大决策,参与讨论国家政治、军事重要事项,审理文书,并按照皇帝的授意草拟诏书和下行文书,接着必须将诏书、文书奏章等交由门下省进行审议。门下省首先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审议,然后签署奏章和审阅上下文书,如果门下省认为诏令有问题,他们有权将诏令封还给皇帝。如果门下省不在诏书上副署,中书省就不能发布诏书。门下省可对其认为不合适的诏书拒绝副署,意味着该诏书不能被颁布。只有经过门下省副署,皇帝的诏令才能有效。尚书省官员可以参议国家军政大事,专门负责执行皇帝诏令,也可以通过署印、勾检、行朱、对公文的检覆等方式,实现对中书、门下两省的决策权的制约。
——摘编自黄璐《隋唐时期的“大部制”的特点与启示》
材料二 美国总统只有在与参议院协商并经后者同意后,才能任命大使、公使及政府其他重要官员;经过国会参议院2/3的议员同意后,总统及政府对外缔结的条约才能生效。美国国会中的参议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国会有权弹劾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国会通过的立法案要交总统签署,而总统往往根据立法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政府的意愿来决定签署与否,而不是例行公事般地一律照签不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首先由总统提名,然后经参议院批准,最后由总统正式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而予以废止。联邦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解释宪法含义宣布总统和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违宪无效,或宣布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违宪作废。
——摘编自黄金桥《美国宪政中的分权制衡机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朝“大部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唐朝“大部制”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在运行机制方面的相同之处,并分析其不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