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对于每一个专制政体,我们绝不可以直接称其为君主政体,只有被臣民自愿接受,依靠其吸引力而不是靠暴力与恐吓进行统治的政权才可以这样称呼。同样,我们不能称呼一个寡头政权为贵族政体,只有对于政权掌握在被选举出来的聪明、正直的人手中才可以称呼。同理,只有当一个社会里具有信仰城邦守护神、礼待父母、尊重长者、遵守法律,服从多数成员的意愿的传统或习俗时,才能被称为民主政体。
——摘自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历史》
材料二 许多国家在步出中世纪、迈向近代社会时,在国家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英国的影响,有的国家甚至把英国奉为效法的模范。试看当今世界普遍流行的议会及议会制度、内阁及内阁制度、政党及政党制度、文官及文官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政治法律原则,几乎无一不源于英国。英国是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发源地早已为世人所公认。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它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不久举行的。这次大会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摘编自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三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古希腊“寡头政治”和“民主政体”的典型国家,并概括城邦民主政体的主要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英国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的标志,并概括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1954年宪法的性质,并列举新中国初期形成的三大民主政治制度。
材料一 德意志皇帝亨利四世在同教皇的斗争中失利,被教皇开除教籍,国内诸侯乘机反叛。1077年1月,亨利四世冒着风雪严寒,前往意大利北部的卡诺莎城堡向教皇“忏悔罪过”,才获得教皇的赦免。这就是“卡诺莎之辱”,又称”卡诺莎晋见”。
材料二 从1529年开始,亨利八世接连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教会的法令,规定教会立法必须经国王批准方可生效,教会向罗马教廷缴纳的年贡改交国库……1534年,英国议会通过“至尊法案”,规定国王为英国教会最高首脑,教皇无权干涉英国教会事务,进一步打击了教会势力。宗教改革后的英国基督教称为英国国教,英国国教会是英国民族教会,必须服从国王的意志和国家的法令,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材料三 现代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的混合物,它的主要特点是虽然保留了君主,但由议会掌权,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在这一政治模式下,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代议制政府;国王不仅“临朝不理政”,而且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
一一以上材料均选自人教版《中学历史教材》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概括中世纪欧洲政治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简析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进步性。
材料一 “大部制”早在隋唐时期已经以三省六部制的形式存在和推行。唐初,中书省的职责是辅佐皇帝制定重大决策,参与讨论国家政治、军事重要事项,审理文书,并按照皇帝的授意草拟诏书和下行文书,接着必须将诏书、文书奏章等交由门下省进行审议。门下省首先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审议,然后签署奏章和审阅上下文书,如果门下省认为诏令有问题,他们有权将诏令封还给皇帝。如果门下省不在诏书上副署,中书省就不能发布诏书。门下省可对其认为不合适的诏书拒绝副署,意味着该诏书不能被颁布。只有经过门下省副署,皇帝的诏令才能有效。尚书省官员可以参议国家军政大事,专门负责执行皇帝诏令,也可以通过署印、勾检、行朱、对公文的检覆等方式,实现对中书、门下两省的决策权的制约。
——摘编自黄璐《隋唐时期的“大部制”的特点与启示》
材料二 美国总统只有在与参议院协商并经后者同意后,才能任命大使、公使及政府其他重要官员;经过国会参议院2/3的议员同意后,总统及政府对外缔结的条约才能生效。美国国会中的参议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国会有权弹劾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国会通过的立法案要交总统签署,而总统往往根据立法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政府的意愿来决定签署与否,而不是例行公事般地一律照签不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首先由总统提名,然后经参议院批准,最后由总统正式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而予以废止。联邦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解释宪法含义宣布总统和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违宪无效,或宣布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违宪作废。
——摘编自黄金桥《美国宪政中的分权制衡机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朝“大部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唐朝“大部制”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在运行机制方面的相同之处,并分析其不同影响。
材料一 1871年4月16日,俾斯麦亲自领导制定的帝国宪法,在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新帝国形式上作为一个联邦组织起来,各邦表面上并未失去各自的原有地位,但统治权属于普鲁士控制的帝国政府,而不属于各邦。陆军、海军、外交事务、关税和银行立法、间接税、货币、民法刑法、邮电都掌握在帝国政府手中,尽管帝国并没有自己的行政机构。保留在各邦手中的则是包括警察、部分司法、直接税、宗教和教育在内的邦内行政事务。
材料二 联邦德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个内容是《基本法》的制定,其政治体制的原则之一是联邦制。联邦制原则是指发挥地方的主动性,防止中央机构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市、县、乡的基层管理基本上实行自治。直接由联邦管理的有外交、国防、海关等。各州不仅是国家的行政区划,而且享有部分国家权力。各州均有自己的议会和宪法,有教育、部分环保和大部分警察事务的立法权。
——均摘编自丁建弘《德国通史》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871年德意志帝国联邦制的特点。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较于1871年的联邦制,二战后的西德联邦制有何新特点?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