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对于每一个专制政体,我们绝不可以直接称其为君主政体,只有被臣民自愿接受,依靠其吸引力而不是靠暴力与恐吓进行统治的政权才可以这样称呼。同样,我们不能称呼一个寡头政权为贵族政体,只有对于政权掌握在被选举出来的聪明、正直的人手中才可以称呼。同理,只有当一个社会里具有信仰城邦守护神、礼待父母、尊重长者、遵守法律,服从多数成员的意愿的传统或习俗时,才能被称为民主政体。
——摘自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历史》
材料二 许多国家在步出中世纪、迈向近代社会时,在国家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英国的影响,有的国家甚至把英国奉为效法的模范。试看当今世界普遍流行的议会及议会制度、内阁及内阁制度、政党及政党制度、文官及文官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政治法律原则,几乎无一不源于英国。英国是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发源地早已为世人所公认。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它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不久举行的。这次大会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摘编自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三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古希腊“寡头政治”和“民主政体”的典型国家,并概括城邦民主政体的主要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英国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的标志,并概括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1954年宪法的性质,并列举新中国初期形成的三大民主政治制度。
材料 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变迁时强调宏观社会背景的重要性,关键节点的重大事件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契机,观念、权力结构、行为者之间的变化会影响新的制度选择。新制度则会维持初始路径不断自我强化保持均衡,直到下一个节点,呈现“均衡—断裂—均衡”的演变过程。下图为学者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绘制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图。
——臧雷振、潘晨雨《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轨迹、逻辑与动阻力机制—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
请围绕“制度变迁”,任选角度,自拟标题,运用所学中外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成文)
材料一 光荣革命后英国人曰变动极大,一些曾经繁荣的选邑衰落为“衰败选邑”,很多发展起来的大城镇因不是选邑,却不能向下院选送议员。郡的选举权标准依据的是1430年的规定:凡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拥有选举权。苏格兰地区的郡居民拥有价值100英镑资产的居民才有选举权,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选民之外。改革前的英国只有不到1/3的选区有竞选活动,贵族和地方地主操控了选区。
——摘编自刘成《民主的悖论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
材料二
改革历程 | 改革内容 |
1832年议会改革 | 五十六个衰废城市失去单独派出议员的资格,改为归入郡区选区;新兴的工业城市席位大幅增加。在市镇中,年付十镑以上房产租税者,在郡乡中,年付十镑田土租税的六十年长期田地租用者、年付五十镑田土租税的短期田地租用者及年付两镑地税的自有土地者皆享投票权。 |
1867年议会改革 | 有四十六个“衰败选区”被取消,空余出来的席位,分配给各大城市。在城镇,给予每一房主和租户选举权,也给予支付租金每年不少于10镑和居住不少于一年的租户选举权。 |
1884年议会改革 | 七十九个居民人数不到一万五千人的城镇选区被取消议员资格;选区人口每增加五万,则可增选议员一人。凡拥有年净收入不少于10英镑的土地或租地经营的成年男子均可登记为选民。 |
——摘编自伯纳德里克著《民主》
(1)根据材料一,简述光荣革命后英国选举制度的缺陷。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述英国19世纪三次议会改革的背景及其影响。
A.议会至上原则遭到破坏 | B.两党制为多党制所取代 |
C.民主政治服务国家利益 | D.工人阶级政党发展迅速 |
材料一 “大部制”早在隋唐时期已经以三省六部制的形式存在和推行。唐初,中书省的职责是辅佐皇帝制定重大决策,参与讨论国家政治、军事重要事项,审理文书,并按照皇帝的授意草拟诏书和下行文书,接着必须将诏书、文书奏章等交由门下省进行审议。门下省首先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审议,然后签署奏章和审阅上下文书,如果门下省认为诏令有问题,他们有权将诏令封还给皇帝。如果门下省不在诏书上副署,中书省就不能发布诏书。门下省可对其认为不合适的诏书拒绝副署,意味着该诏书不能被颁布。只有经过门下省副署,皇帝的诏令才能有效。尚书省官员可以参议国家军政大事,专门负责执行皇帝诏令,也可以通过署印、勾检、行朱、对公文的检覆等方式,实现对中书、门下两省的决策权的制约。
——摘编自黄璐《隋唐时期的“大部制”的特点与启示》
材料二 美国总统只有在与参议院协商并经后者同意后,才能任命大使、公使及政府其他重要官员;经过国会参议院2/3的议员同意后,总统及政府对外缔结的条约才能生效。美国国会中的参议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国会有权弹劾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国会通过的立法案要交总统签署,而总统往往根据立法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政府的意愿来决定签署与否,而不是例行公事般地一律照签不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首先由总统提名,然后经参议院批准,最后由总统正式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而予以废止。联邦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解释宪法含义宣布总统和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违宪无效,或宣布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违宪作废。
——摘编自黄金桥《美国宪政中的分权制衡机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朝“大部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唐朝“大部制”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在运行机制方面的相同之处,并分析其不同影响。
A.开启限制国王权力的传统 | B.消除了议会与国王的矛盾 |
C.导致国王“临朝不理政” | D.使英国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