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次革命是封建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矛盾激化、社会各阶级和阶层之间权力和利益冲突的结果,最终以资产阶级的妥协、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而告终。由于革命的不彻底性,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不是在彻底推翻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继承和改造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英国资产阶级法律一方面继承了封建法的形式和诉讼程序,保留了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的结构体系;沿用封建法中的一些具体诉讼制度和司法原则,如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制度、遵循先例制度等。另一方面对封建法律体系也进行了许多改造,大批法官和法学家在总结16世纪以前法律的基础上,对部分法律原理和原则重新作出解释,使之逐步适合资产阶级经济关系的发展,并撰写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案例汇编。
1689年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颁布法律或废止法律,不得在和平时期征集或维持常备军,不得对臣民使用酷刑,不得对臣民征收超额的捐税和罚款,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议员在议会中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臣民享有包括不受法律追究地向国王请愿、自由选举议员等一系列权利。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非经议会通过、国王批准均属无效。
——摘编自何勤华等主编《西方法律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