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尊神事鬼思想的消亡 | B.礼乐等级制度的瓦解 |
C.贵族血缘政治的加强 | D.关注现世的观念增强 |
材料一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一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出售质量差且不符合规格器物的人),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摘编自钱贵《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材料二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1569条。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
——摘编自《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和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民法的新变化。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导致近代中国民法变化的原因和主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