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礼乐社会秩序正式确立 | B.统治者以法律治理国家 |
C.由习惯法进入了成文法 | D.颁布法律条文教化百姓。 |
A.礼主刑辅是古代法律存在的形式 | B.法律是强化社会治理的工具 |
C.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发展历程 | D.法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 |
材料一 西周晚期以来,传统的天与天命观念饱受质疑,然而,天的崇高性并未遭到根本性打击。春秋社会,混乱的现实刺激人们思考天命是否在周的问题。春秋金文显示,诸侯们纷纷宣称膺受天命,传统天命观念至此发生重大变化。但同时,祭祀中的尊卑等级屡屡为时人所强调,天帝总是与人间权力最尊者相匹配。春秋社会,人们进一步总结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善之代不善,天命也”的观念,深刻阐明上天无亲疏之别,只辅助有德之人;天助善而祸不善,政必归善者的道理,将天命与德行的关系扣得更紧。春秋时人又常常引用西周天命无常之语以诚当下。凡此种种,皆是在周初“天命靡常”“敬天保民”的传统思想轨道中作进一步的论述,深化、升华了周初天授明德的政治理想。
——摘编自曹大为、商传、王和、赵世瑜《中国大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历史影响。
A.“为政以德 | B.“以吏为师” | C.“仁者无敌” | D.“非礼不成” |
(1)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起因是什么?
(2)德治与法治之争体现在哪些方面?
(3)战国时期儒法思想面临着怎样的抉择?
材料 “礼法合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反复检验而形成的治国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礼法合治”思想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宝贵结晶,对当代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礼法合治”思想推翻了礼治与法治的敌对状态,开创了礼治与法治、道德教化与刑罚惩罚相统一的理念,为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编自马伟霞《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启示》
结合材料和所学中国史相关知识,围绕“礼法合治”自行拟定一个论题,进行阐述。(要求:主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不得照抄材料原文)A.德治与法治之争终结 | B.国家治理方式的进步 |
C.地主阶级专政最终确立 | D.治国理政崇尚严刑峻法 |
记载 | 出处 |
“明刑(慎罚)"怀刑”“敏谏罚讼" | 《大盂鼎》 |
“流宥五刑(用流放的惩罚来宽宥应处“五刑’的人),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尚书.舜典》 |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比喻统治者宣布法令,不宜仅布之官府,而宣布之民间) | 《周易.小过》 |
A.表明先秦时期法制较为健全 | B.体现了德治的思想与精神 |
C.折射出法治思想得到了弘扬 | D.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修养 |
A.导致礼乐制度的瓦解 | B.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 |
C.推动了成文法的普及 | D.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
材料一 讼师,又名“刀笔吏”,是中国古代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一类职业群体。讼师最早出现春秋战国时期。讼师的主要多有两个:一个是代替当事人书写诉状,另一个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也即为当事人出谋划,帮助其打赢官司。他们能做的只是代写诉状和出划策这类辅助性的工作,在“过堂”时真正要应对官员质问和对方反诘的还是当事人本人。讼师因为帮他人代写词状、教他人如何打官司而被视为拨弄是非的人,成了良好社会秩序的挑战者和破坏者,遭到官方毫不留情的打压。况且讼师大多由落魄书生转化而来,出身也不算光彩,因而得不到人们的尊敬。
——摘编自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散开国门。随着中西通商,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特别是由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外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也进入中国。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中,由于不平等法权的存在和中国法律制度的缺陷,每有法律交涉,中国人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呼声日益强烈。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该法橐虽因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中国从此开始了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
——摘编自李卫东《论中国近代律师职业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讼师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促使晚清时期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