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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8 道试题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1 . “(鲁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这短短的几个字,记载了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划时代的事情。它表明当时的中国(     
A.礼乐社会秩序正式确立B.统治者以法律治理国家
C.由习惯法进入了成文法D.颁布法律条文教化百姓。
2 . 夏商西周时期,礼与刑一起有效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春秋战国时期,由刑到法,由法到律,适应了统一的需要;到唐朝时期,出现律、令、格、式的严格区分,构成此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这 —反映
A.礼主刑辅是古代法律存在的形式B.法律是强化社会治理的工具
C.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发展历程D.法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西周晚期以来,传统的天与天命观念饱受质疑,然而,天的崇高性并未遭到根本性打击。春秋社会,混乱的现实刺激人们思考天命是否在周的问题。春秋金文显示,诸侯们纷纷宣称膺受天命,传统天命观念至此发生重大变化。但同时,祭祀中的尊卑等级屡屡为时人所强调,天帝总是与人间权力最尊者相匹配。春秋社会,人们进一步总结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善之代不善,天命也”的观念,深刻阐明上天无亲疏之别,只辅助有德之人;天助善而祸不善,政必归善者的道理,将天命与德行的关系扣得更紧。春秋时人又常常引用西周天命无常之语以诚当下。凡此种种,皆是在周初“天命靡常”“敬天保民”的传统思想轨道中作进一步的论述,深化、升华了周初天授明德的政治理想。

——摘编自曹大为、商传、王和、赵世瑜《中国大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历史影响。
2022-02-13更新 | 82次组卷 | 3卷引用:河南省郑州市励德双语学校2021-2022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历史试题
4 . 稷下学宫是战国时期齐国的教育中心和学术中心。在这里,荀子曾经三次担任“祭酒”,见证了德治与法治之争。以下不属于德治思想的观点是(     
A.“为政以德B.“以吏为师”C.“仁者无敌”D.“非礼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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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起因是什么?
(2)德治与法治之争体现在哪些方面?
(3)战国时期儒法思想面临着怎样的抉择?
2021-12-18更新 | 100次组卷 | 1卷引用:选择性必修1问题导学-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6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礼法合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反复检验而形成的治国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礼法合治”思想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宝贵结晶,对当代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礼法合治”思想推翻了礼治与法治的敌对状态,开创了礼治与法治、道德教化与刑罚惩罚相统一的理念,为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编自马伟霞《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启示》

结合材料和所学中国史相关知识,围绕“礼法合治”自行拟定一个论题,进行阐述。(要求:主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不得照抄材料原文)
7 . 统治者很早就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据《左传》记载,有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九刑》。吕思勉指出,“西周以前,刑法率取秘密主义。至春秋时,则郑铸《刑书》,晋作《刑鼎》,渐开公布刑法之端了”。法律内容由秘密而公开化,这表明春秋时期
A.德治与法治之争终结B.国家治理方式的进步
C.地主阶级专政最终确立D.治国理政崇尚严刑峻法
8 . 如表所示为先秦时期有关刑罚及法令实施的记载。这些记载
记载出处
“明刑(慎罚)"怀刑”“敏谏罚讼"《大盂鼎》
“流宥五刑(用流放的惩罚来宽宥应处“五刑’的人),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尚书.舜典》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比喻统治者宣布法令,不宜仅布之官府,而宣布之民间)《周易.小过》
A.表明先秦时期法制较为健全B.体现了德治的思想与精神
C.折射出法治思想得到了弘扬D.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修养
9 .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这样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郑国的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让老百姓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一做法
A.导致礼乐制度的瓦解B.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
C.推动了成文法的普及D.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2021-11-17更新 | 229次组卷 | 3卷引用:山东省青岛市四区市2021-2022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
10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讼师,又名“刀笔吏”,是中国古代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一类职业群体。讼师最早出现春秋战国时期。讼师的主要多有两个:一个是代替当事人书写诉状,另一个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也即为当事人出谋划,帮助其打赢官司。他们能做的只是代写诉状和出划策这类辅助性的工作,在“过堂”时真正要应对官员质问和对方反诘的还是当事人本人。讼师因为帮他人代写词状、教他人如何打官司而被视为拨弄是非的人,成了良好社会秩序的挑战者和破坏者,遭到官方毫不留情的打压。况且讼师大多由落魄书生转化而来,出身也不算光彩,因而得不到人们的尊敬。

——摘编自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散开国门。随着中西通商,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特别是由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外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也进入中国。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中,由于不平等法权的存在和中国法律制度的缺陷,每有法律交涉,中国人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呼声日益强烈。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该法橐虽因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中国从此开始了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

——摘编自李卫东《论中国近代律师职业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讼师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促使晚清时期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因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