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宗法血缘关系淡化 | B.执政理念发生转变 |
C.儒家思想影响深远 | D.神权与王权的分离 |
材料一 先秦诸子异说,辩驳之风盛行,其中儒法之礼与法、德与刑对立。然而,战国末期儒法合流的取向巳初露端倪,这在《管子》和《荀子》那里已有所反映。……但西汉自立国以来,随着儒家地位的不断回升以及儒法双方某些内在因素的相近性,儒法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既相互冲突又彼此靠拢,最终演化出了一些新的事物,如儒家化的法律等,对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及其运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刘宝村《秦汉间的儒法合流及其影响》
材料二 汉初从秦暴虐酷刑、二世而亡的教训中,得出“刑罚积而民怨背,礼文积而民和亲”的悲剧总结。在沿用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框架基础.上,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引入法律,改变了秦律的残忍冷酷。董仲舒是西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的重要理论奠基人物,他构建了一套融合礼与法的天人感应宇宙论哲学基础,从理论上解决了礼法融合的障碍。董仲舒的学说为经义决狱开启理论合理性,并为后世统治阶层构建更为完整的德主刑辅法制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董仲舒大力倡导的“春秋决狱"有力地促进了法律伦理化的司法审判实践。开始了后世引礼入法、引经决狱的潮流,启动了法律儒家化过程。
——摘编自寇纪元《从儒法论争到儒法融合:我国儒家法传统的形成及现代思考》
(1)根据材料指出秦汉时期儒法关系的演变趋势,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促进这种演变的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这一趋势加以简要评析。
A.推动儒家正统地位确立 | B.导致早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
C.蕴含了民本主义精神 | D.完整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 |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均推崇“勇”德,下表是儒法两家关于“勇”德的论述
内容 | 出处 |
“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 (要与面临任务知戒备、善谋划并能实现的人共事) | 《论语·述而》 |
“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 | 《荀子集解》 |
“‘困而知’ ‘勉而行者’也,勇之事也。” | 《中庸章句》 |
“死而不义,非勇也。” “违强陵弱,非勇也” | 《春秋》 |
“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 | 《商君书锥指》 |
“法之所加,勇者弗敢争” | 《韩非子集解》 |
材料二 西方的“勇”德最早表现于《荷马史诗》,它把尚武勇敢看作是最高美德,战场上越勇,获得的战利品越多,荣誉也就越高,越是受人尊敬。后来,思想家们又不断从哲学层面思考“勇敢”。亚里士多德: “一个勇敢的人,怕他所应该怕的,坚持他所应有的目的,以应有的方式,在应该的时间。一个勇敢的人,要把握有利时机,按照理性的指令而感受,而见子行动”。斯宾诺莎: “勇敢是一个人被激动而作同辈的人所不敢作的危险之事的欲望”。康德: “心灵通过思考而镇静地去承担危险就是勇敢”“轻率的人则是莽撞的,他敢于去冒险是因为他不知道危险”。
——摘编自陈娟《论“勇”——基于中西方传统德性教育的比较视角》
(1)根据材料一,分别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勇”德的内涵,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儒、法两家推崇“勇”德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古代中国与西方对“勇”德认识的相同点。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传统“勇”德思想的当代价值。
材料一 韩非认为给“小过者”施以重刑,就会使人小过不犯,重罪更可以避免,最终达到“无罪而乱不生”的境界。他又说:“然则去微奸之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他坚持“必罚明威”的杀无赦观点,“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
——摘编自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
材料二 《唐律疏议》规定,贵族犯罪,分别得以议、请、减、赎和官当;如犯谋反大逆罪,则因家庭关系,按亲疏分别“缘坐”;如家属或亲属间一般犯罪,可“同居相为隐”;如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而妻殴夫,要徒一年;如“主人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而部曲、奴婢过失杀主,处绞刑;等等。
——据冯红《唐代刑法原则考论——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等整理
材料三 民法典是一部非常接地气的法典。从未出生胎儿的权利到不同年龄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公民乘车出行到房屋出租买卖,从结婚离婚到家庭关系和遗产继承,它涵盖各个方面。民法典的许多内容体现出对社会发展新需要、人民权利发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它摈弃了历史上资产阶级民法典重物不重人或者见物不见人的缺点,把对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全面纳入民法典的调整和保护范围。
——据刘丹《民法典:充分彰显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述韩非重刑的思想,结合所学分析其提出上述思想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唐律疏议》的立法特色及其历史地位,分析其立法特色形成的原因。
(3)阅读材料三并结合所学,评析“民法典”的特色。
A.顺应了社会结构的变动之势 | B.确立了法家思想的主流地位 |
C.冲击了西周时期的等级观念 | D.源于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
A.顺应了社会结构的变动之势 | B.确立了法家思想的主流地位 |
C.冲击了西周时期的等级观念 | D.缓和了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 |
A.用刑法维护社会秩序 | B.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
C.贯彻明德慎罚的原则 | D.礼法并用治国思想 |
材料一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子产“铸刑书”是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变革;《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汉代主张德主刑辅;唐代倡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等。
——摘编自祝晓光、杜海《先秦法律思想谈片》
材料二 西方法律制度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为英国法和美国法,英国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契约制度、陪审团与辩护制度的司法实践,阐释了英国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美国的法律制度特色主要体现在宪政与司法独立方面,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以及美国宪法中所体现出的三权分立思想,阐释了美国宪法的核心。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成文法典的编纂上,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国民法典》,它所体现的注重保护个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思想是一切进步民法的精神和灵魂。西方法律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了适合自身体制的制度体系。
——摘编自曹成旭《浅析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相比,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并分析产生不同的原因。
材料 家风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可以追溯至先秦时代,以民为本、重视民生成为此时王室家风中的重要内容。春秋战国时期,“礼”的学习贯穿于家庭教育之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孔子对其子孔鲤的过庭之训,孔子认为“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汉朝以来,立德修身、重视治学、学而优则仕的家风逐步形成,大量家训开始出现,譬如汉高祖刘邦遗嘱《手敕太子文》,教导其子刘盈要“读书练字,尊老用贤”。魏晋南北朝时期,新的社会思潮不断涌现,但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家风文化仍然占据主流,忠孝礼仪、读书修身、勤俭节约仍旧是传统士族家庭进行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如诸葛亮的《诫子书》、曹操的《诫子植》。除了诫子文书之外,《颜氏家训》的问世意味着我国拥有了第一部系统成熟的家风教育文献,直接推动了我国家风文化在民间的大发展大繁荣。李唐帝国时,家风文化的一个鲜明特点是“重视知识、读书论学”,这得益于文官科举选仕制度的确立。
宋明时期,出现大量家训读本,如司马光的《家范》、陆游的《放翁家训》等,内容涉及忠君爱国、读书学习、修身立世、礼仪规范、勤俭节约、齐家守业等,集中体现了当时士大夫阶层家风的主要内容。宋明时期,以儒家家风为主体,以商贾家风、女子家风等为有益补充,中国传统家风文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具备了成熟完备的理论形态。
——摘编自张贝:《历史视域下的中国传统家风文化及当代价值》
(1)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家风的主要特征。(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传统家风传承发展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