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从南宋至明清,乡约制度是县级以下在村落推行的一套地方自治机构,它的地位正可与王安石的保甲制相当。保甲制是上级政府为了适应当时苦难的局面向下推行的一套施政机构,“编户口、练民兵”是它的主要功能。可是乡约制度的作用并不在此,它是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这就是吕和叔先生所说的:“乡人相约,勉为小善。”他给乡约厘定的四大条款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四大条款就描写了乡约制度的主要功能,它是绅士以领导者的身份,作为教育与组织人民的工具,冀以形成为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成为一个自动奉公守法、知礼习义的单位,也就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团体。
——摘编自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
材料二 1864年,俄国实行了地方政治改革,在各省、县分别成立自治局,负责管理地方经济、卫生、教育等事务。1870年通过市政改革,在各城市召开了市杜马,在市杜马选举中,取消了封建贵族特权,实行统一的财产资格标准,即缴纳城市地方税的人都有选举权。1874年又进行了军事改革,废除了募兵制,打破了贵族对军队领导权的垄断。但在以后的30年内,沙皇政府不但没有把改革继续进行下去,而且残酷地镇压民粹派运动和日益高涨的工农革命运动,终于在1905年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约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俄国地方自治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改革的影响。
材料一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今、制、诏、课、程、式等。见于秦简的,有律,如《田律》《徭律》《军爵律》《置史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诊式》。制和诏,是秦代独创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在先秦,国君的命与令,从来就有很高的权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过,命与令不仅国君可以发布,公侯大臣和各级官吏都可以发布,至于发布制、诏,则是秦王政称帝以后,皇帝专有的特权。
材料二 明初,朱元璋制定了经济立法的具体条款,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也有惩治,“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和灶户四种,规定军户、匠户、灶户平时不能随意流动,私自脱籍要受严惩,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明律专列“钞法”,如拒绝收受宝钞,或制造、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明律制定经济立法条款的原因,并分析其意义。
法律 | 篇目 |
《唐律》 |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律》《捕亡律》《断狱律》《名例律》 |
《大明律》 |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
A.体现了立法宽简原则 | B.完善了三省六部制 |
C.创新了中华法典体例 | D.以《唐律》为蓝本 |
材料 黄宗羲认为孝亲敬长是仁义之本,他强调仁义之道是治理天下的根本,必然强调孝亲敬长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其引罗汝芳的话讲:“由一身之孝弟慈而观之一家,一家之中,未尝有一人而不孝弟慈者。由一家之孝弟慈而观之一国,一国之中,未尝有一人而不孝弟慈者……又由缙绅士大夫以推之群黎百姓,以显亲扬名,而尽此孝弟慈矣。并且他认为“数十年来,人心以机械变诈为事”,是明朝灭亡的深层次原因,重新收拾世道人心,修身于德,显得尤为关键。关于教化途径,黄宗羲认为可以通过学校、书院民间讲学、社会风俗、史、传、志、铭扬善惩恶、法治辅助教化等方式达致良风美俗的境界。黄宗羲思想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文明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摘自王慧(黄宗羲政治与教化思想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黄宗羲教化思想的主要内容,分析其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黄宗羲的教化思想对当今社会道德建设的启示。
A.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B.强调礼仪教化功能 |
C.具有法律强制性特征 | D.加强了地方的治理 |
A.法律观念受到儒家思想影响 | B.北宋官员朋党观念浓厚 |
C.纲常伦理道德得到强化 | D.司法审判深受佛道影响 |
A.民间体育活动兴盛 | B.立法功利导向显著 |
C.重视激励体育发展 | D.法律涵盖面较广泛 |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对法律就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管子》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汉武帝确立儒学为正统并“定于一尊”“以经注律”“引经解律”等应时而起,大行其道。魏晋时期规范汉以来反映“以经注律”成果的律条内容并试图使之法典化。《唐律疏议》完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并被封建后世奉为“楷模”。明清时期以注释律条为主要内容的律学成果,则大大提高了法典的司法实用性,提高了司法效率。
——摘编自李俊《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特点与影响》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大动荡,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错综复杂,外患环生,内乱叠起,法律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变化的主要特征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及西方法律的输入。特别是20世纪后,先进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利于活跃人们的思想、开阔视野。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考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浩繁的法学文献的同时,积极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有力地推进了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这种努力与空前的民族、政治、社会危机交织在一起,也推动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材料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法律权威,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了法律的胜利实施。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国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新变化,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编自杨宝成《新中国60年法律发展的主要历程及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并说明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的特色及其作用。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
材料 元代在民事审判制度上有所发展,首先表现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实践中已有明确的区分。元政府在民事司法方面积极参与,详细规定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机构及诉讼程序等。元代的民事审判主要是由县级管辖,最高到府路级,刑部、礼部和中书省仅是裁决和法律解答,这些机构按各自领属的民众的法律和习惯审理内部民事案件。在民事审判适用的法律上,各民族的法律和习惯都得到承认,实际上是坚持了属人主义,以致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等根据各自的民族归属适用各自的法律习惯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同的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和性别,在民事诉讼中分别对待。元代由于民事审判机构过于庞杂,在现实中造成很多问题,最为严重的是由此造成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百姓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元代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元代的民事司法制度。
A.催生了崇文抑武的政策 | B.推动了文学家庭的发展 |
C.改变了家训家规的宗旨 | D.促进了社会规范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