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强化了司法实施成效 | B.呈现了形式主义特征 |
C.维护了罗马公共利益 | D.贯彻了公平正义理念 |
材料 1361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治安法官有权“根据(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审理并裁决本郡发生的在国王之诉范围内的各种重罪和侵害之诉”。治安法官在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审判权。除此之外,该法令还赋予了治安法官调查权、逮捕权等一系列辅助性的司法权力。1362年,他又颁布法令规定治安委员会每年要召开四次法庭,法庭召开时间与春夏秋冬四季交替的时间大致相符,因此被称为季审法庭或四季法庭。1461年,爱德华四世颁布法令,要求郡长及其统领的下层官员要将收到的诉讼全部转交给治安法官办理。
一个正式的季审法庭的参加者要包括治安法官及他们的随从或工作人员、陪审团成员、地方各级官员、监狱里的囚犯、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他们带来的证人等等,治安法官在季审法庭上收到相关案件之后并不会立即进行审理,而是先将这些案件提交给一个大陪审团,由该陪审团决定是否将这些诉讼正式提交法庭进行审理。季审法庭难以裁决的疑难案件都可以提交给王座法庭,对季审法庭的判决表示不服的嫌疑人也可以向王座法庭提出上诉。季审法庭中,不论是大小陪审团还是普通的治安法官都更倾向于根据自身的意志发起或裁决诉讼,他们的审理结果也许并不严格符合传统普通法和制定法的规定,但是却能更加灵活地贴近社会现实。
——摘编自张质雍《中世纪晚期英国治安法官司法治理初探》
(1)根据材料,概括中世纪晚期英国治安法官制度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世纪晚期英国治安法官司法实践的意义。
A.大陆法系的基本原则 | B.法国大革命的人权理念 |
C.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 | D.产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 |
A.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 B.具有灵活变通及理性内涵 |
C.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 D.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 |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制度形成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的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立的意义。
A.消除了欧洲“文明开化”的阻力 | B.顺应了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
C.促进了欧洲民族民主意识兴起 | D.推动了欧洲启蒙运动向纵深发展 |
A.城邦时期 | B.共和国时期 | C.共和国向帝国过渡时期 | D.帝国时期 |
资料甲 | 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颁布《汉谟拉比法典》,是汉谟拉比在位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条文集,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制度,涉及民 事、商业、家庭、犯罪等方面,成为古巴比伦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 |
资料乙 | 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经过平民长期抗争,罗马元老院接受公民大会决议,整理罗马法律,刻在铜板上,公诸社会,是为《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以明文规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相关权利,也限制贵族的若干权力。 |
A.两者的共同特色,乃是法律的成文化与透明化 |
B.两者皆是因为平民的抗争,而导致法律的改革 |
C.《汉谟拉比法典》是人类历史最早的成文法典 |
D.罗马的法律改革,推动了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变 |
A.体现法律注重维护个人权益 | B.印证男女平等的时代特征 |
C.表明罗马法形成完整的体系 | D.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
A.说明自然法是近代法律的基础 | B.成为现代民法体系共同的价值追求 |
C.表明王权和教权矛盾不可调和 | D.利于促进基督教信仰在西欧的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