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将古罗马的法律分为两个阶段,并认为第二阶段“吸收了希腊人和其他民族的法律传统,较之民法更加开明和公正,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基础”。“第二阶段”的具体法律开始形成于古罗马( )
A.城邦时期 | B.共和国时期 | C.共和国向帝国过渡时期 | D.帝国时期 |
更新时间:2024-01-23 16: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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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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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马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但也有一些内容有其局限性。下列罗马法的原则体现局限性的是( )
A.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
B.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
C.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 |
D.如果形式没有得到遵守,或者没有完全遵守,就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和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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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罗马法规定,凡公民行为卑劣、从事卑贱职业(手工业者、斗兽员等)的人即为有污名者,将失去为他人作证和他人为之作证的资格、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财产管理和人身保护资格等部分权利。可见,罗马法( )
A.随帝国疆域扩大有所调整 | B.规范个人道德修养至上 |
C.重视公平公正行使公民权 | D.理性与感性法治观交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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