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罗马建立共和国后,执掌法律(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完全被贵族祭司所垄断。遇有讼争,法官徇情枉法,袒护贵族,平民备受欺凌。贵族的专横激起了平民的反抗,纷纷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八年的激烈斗争,到公元前454年,贵族和平民互相让步。公元前451-450年……将制定的法律刻在板子上,公布于罗马广场,此即《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人相信,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古代罗马法是古典社会基于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枬《罗马法原论》
材料二 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演变和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及演变互为表里,并与时代社会的发展相同步。先秦墨家与法家分别从理想法和实在法方面建构出中国古典法治的蓝图与理论框架,墨家的理想构图为统治者所排斥,法家的思想学说伴随着秦的灭亡而式微。汉代儒家又重新举起孔孟的大旗,沿着荀子的路径,采取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的论证方式,奉儒学为正宗,将“礼”与“法”合为“礼法”,将“礼治”与“法治”融为“礼法合治”。最先实行的是“春秋大义”即以礼义为原则的“决狱”,后经魏晋、隋唐“律学”的阐释和立法、司法的实践,纲常伦理最终成功地融入社会规则,尤其法制之中。
——摘编自王保民等《“礼法合治”:中国古典法治的常规形态》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阐述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法制建设的共同特点。(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法对近代世界的影响,简析法律建设对我们今天治理国家的历史启示。
材料
颁布时间 | 法典名称 | 法典简介 |
公元前449年 | 《十二铜表法》 | 人类存世最早的法典之一 |
公元529年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 世界法律文库中的瑰宝,对后世法律影响至今犹存。 |
1756年 | 《巴伐利亚民法典》 | 近代欧洲最早的民法典 |
1804年 | 《法国民法典》 | 大陆法系民法基石,法国自此成为现代民法典的故乡。 |
1896年 | 《德国民法典》 | 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与《法国民法典》并列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代表。 |
1898年 | 《日本民法典》 | 近代亚洲第一部民法典 |
1922年 | 《苏俄民法典》 | 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 |
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据徐国栋《世界民法典编纂研究》整理
根据材料,围绕“民法典的发展与演变”选取一个角度,提出一个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成文,史论结合,逻辑严密)
A.说明自然法是近代法律的基础 | B.成为现代民法体系共同的价值追求 |
C.表明王权和教权矛盾不可调和 | D.利于促进基督教信仰在西欧的传播 |
A.强化王权是罗马法的核心精神 | B.罗马法的复兴推动西欧社会发展 |
C.商业发展是复兴罗马法的根源 | D.教权和王权斗争推动罗马法复兴 |
A.条款多变 | B.解读随意 | C.理性务实 | D.体系缺失 |
A.限制了贵族对司法权的垄断 | B.推动了古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
C.适应了罗马社会发展的需求 | D.体现了法律的形式主义特征 |
材料一 《圣经》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同时,也彰显出丰富的社会规范思想。基督教要求人们立足于世俗社会来追求理想的天国,要求人们应当遵守世俗社会的法律。《创世纪》认为上帝创造了人,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圣经》孕育了基督教法治传统的萌芽,在教会里,主教和信徒极力提倡法律的权威,主张法律权威高于国王的权威,国王应服从于法律,形成了教权与王权“双峰对峙”的局面。宗教改革后,教会影响力逐渐削弱,但在西方的个人价值、尊重人格的理念及婚姻、财产、继承、犯罪与刑罚等方面,教会法都一定程度地融入了近代法律条款中。
材料二 周公“引德入礼”,将道德观念注入礼的范畴,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念,用“德”来沟通天命,使“德”成为评判是非的准绳和圭臬。荀子在重视“礼”的作用时,把“法”摄入“礼”的范畴,把“礼”和“法”看作是治国的基础和起点。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统治者通过特定的礼仪规范,以实现道德教化对民众进行引导与劝勉,使人遵守“上下有差、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同时,即使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理想,却总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差级制的现实所遮蔽和湮灭。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靳浩辉《中西文化对勘视阈中的礼法之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世纪和近代基督教对社会教化产生的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儒家礼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法治传统的不同点。
A.传承了大陆法系的成果 | B.推动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
C.开创了王在法下的传统 | D.建立独立完整的司法体系 |
材料一 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上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争。从法治立场出发,法家否定用道德人格力量去决定国家的治乱安危,但法家并不是全盘否认道德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统治的道德规范必须遵守。韩非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由此可见,法家也赞同维护君主统治的一套现行的道德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儒家并无不同。他们与儒家的不同在于如何使人们达到这些规范的要求。儒家认为,要使社会达到这样一种有序状态,必须依靠道德高尚者的榜样力量、社会的道德教化以及个人的道德修养等;而法家则认为,要实现这些用法和刑的手段就足够了。
——摘编自关键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内涵》
材料二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一直表现出成文法典的传统特色。同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要求创立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通过编纂大量新法典,把旧法制、旧法律思想都融入法典之中,来废除旧的不适合资产阶级统治需要的法规。英美法系其实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是在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巡回法官的司法活动中通过判决产生的。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母法国”的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革命后的法律在法律形式上完全保留了旧的、表现为判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这种判例法又随大英帝国的殖民侵略扩散开来,影响英美法系各国。
——摘编自饶艾《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西方两大法系特点之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儒家、法家思想的共同之处,并简析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向近代发展的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A.暴露了市民法弊端 | B.蕴含了平等思想 |
C.认同了扩张合理性 | D.否定了直接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