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始皇和李斯是秦帝国造者,他们的治国思想秉承了法家传统,是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争强”、“治民”和“帝王之具”为指南。秦始皇之“法”:“诽谚者,族诛”,“以古非今者,族诛”,“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志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
——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约定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忽,同时要防止诬告株逹,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围内的实现。
——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请回答:
(1)据材料一、二及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法治实践对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统治的延续所起不同作用及原因。
材料一 黄帝时期,三苗叛乱。三苗在攻打黄帝部族中,制定了酷刑。黄帝平叛后,其刑法却被沿用了下来。秦代崇尚法治,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汉朝以亡秦为鉴,约法省刑,简易疏阅,强调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法制基本上沿袭了唐律。明太祖惩元之弊,以重典酷法治国,在《大明律》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大诰》作为司法依据,使“诏狱”制度化。清代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近代化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等
材料二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它留给世人的是浩瀚如海的私法规定及私法学说。《国法大全》几乎全部为私法,五大法学家的主要著作也大部分为私法。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正如约翰·塞尔蒙评价道:“当一个熟悉罗马法术语的英国律师去学习法国或德国的实用法律书籍时,他会发现这一切并不陌生。”
——摘编自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等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法律和罗马法内容的特点及它们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古代中国法律和罗马法在近代命运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古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如果说国家的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且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在今天这个大工业和铁路的时代,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法律名词加上资产阶级的解释;人们也可以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奖约、债务等)所作出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创造像法兰西法典(《法国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摘编自【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材料二 “长臂管辖”原是美国的一个司法概念,主要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义上来说,“长臂管辖”是指美国将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对于美国而言,其实施“长臂管辖”的“权力”并非来自联合国或国际法授权。1993年7月底,美国以“向伊朗运送化学武器原料”为借口,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集装箱货轮“银河号”进行登船检查。然而,检查没有取得任何结果,“银河号”货轮却被迫中断正常航运一个多月。
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依据其国内法启动了针对中国的“301调查”,有法学专家指出:调查本身“不存在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但基于调查的单边制裁措施却违反了其在WTO框架协定内的义务,也违反了一般国际法。
——摘编自王震《对新形势下美国对华“长臂管辖”政策的再认识》
(1)指出近代西方国家私法发展的两条主要途径及历史意义,
(2)分析美国“长臂管辖”政策形成的背景,并简要评述这一政策。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649年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月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指出该公诉书在法制史和思想史上的重大价值。
材料一 自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罗马人制定了数量众多、体系庞杂的各色法律……公元476年,摇摇欲坠的西罗马帝国在强悍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527年,查士丁尼继任为东罗马帝国皇帝……他认为这些旧有法典具有无法掩蔽的基本缺陷。为了稳固帝国的社会秩序,保证皇帝的专制权力,他要为人们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528年,他组建了一个法典编纂委员会来编辑一个新法典,世人称之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摘编自【美】瓦西列夫《拜占庭帝国史》
材料二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
——摘编自【英】安德鲁·罗伯茨《拿破仑大帝》
材料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摘自新华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颁布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中两国《民法典》的共同点。
(3)谈谈你对古今中外《民法典》的认识。
材料一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也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与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拒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摘编自(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种法制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材料一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应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平帝时规定,对“从坐”妇女免于拘捕和监禁,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除非重罪,均可免刑或减刑。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酎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于贵信《古代罗马史》
请回答:
(1)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汉代和古罗马各自的法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法制特点产生的社会背景。
材料一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是唐律的典型代表。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连坐处死。太宗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这对《唐律疏议》的修订产生了影响,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后来以其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亦被宋元明清所继承,在东亚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陶舒亚《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保罗(Paulus)乌尔比安(Ulpianus)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nt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时,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并指出它们产生的背景。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以前两部法律的不同命运,简析主要原因。
将西方民主的起源追溯至古希腊,将西方的法律起源追溯至罗马,这是一种相当流行的看法,民主与法治仍是当前大多数国家追求的治国方式。
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他们(贵族)通过土地兼并和高利贷剥削平民,使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处境不断恶化。无力还债的小农沦为“六一汉”(他们为财主做工,收成的六分之五给财主,自己保留六分之一),如果收成不够缴纳利息,财主便有权在一年后把欠债的农民及其妻、子变卖为奴。这时更盛行债务奴隶制,这往往使交不起地租的“六一汉”负债破产,这就导致了平民与贵族的矛盾空前激化,于是便有了梭伦改革。
——阮炜《不自由的希腊民主》
(1)阅读材料一说明梭伦改革的背景,梭伦是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的?该措施除了有利于解决材料中的问题外,还有何积极意义?
材料二 罗马人在思想意识方面也许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于是制定了一部简单、保守、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遇上这种情况,适用什么法律呢?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针对外来民族中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为此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2)阅读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符合“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的最早的法律名称。并说明为了解决“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这一问题,罗马人又制定了何法律。指出该法律侧重要解决的问题。
材料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他介绍了斯多亚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到19世纪逐渐传遍了整个西欧。这一学说由他传给了罗马法学家,同样也传给了教会的教父。最重要的一些章节在整个中世纪不知被人们引用了多少次。他在接受、传播希腊文化时,摈弃其中那些抽象的、具有乌托邦色彩的观点,倾向于把古希腊理性主义文化和斯多亚派的自然法思想赋予罗马自己的特点,并引向实践,其结果就是把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变成了法学的自然法理论,将哲学的世界观变为法学的世界观。
——韩伟《自然法思想史纲》
(3)根据材料三,指出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来源,结合所学,评价自然法。
材料 罗马法复兴运动,通常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兴起的罗马法研究风潮,对近代欧洲影响深远。意大利凭借优越的经济与地理条件,成为罗马法复兴的绝佳之地。在该运动中,人文主义法学派应运而生。他们回溯历史,如洛伦佐·伐拉追溯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他们要求回到原始的罗马法文献,主张恢复经典文本的原貌,通过考察原作探讨罗马法对当时社会的用途。人文主义法学派承认地方习俗,具有民族意识,这促使当时社会进行习惯法的研究,例如法学家杜莫林编纂了《巴黎习惯法》。该学派还认为,法律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并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他们引进了当时所能掌握的哲学、文学、考古学、历史学等各种科学方法,为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基础。在人文主义法学家的努力下,之前长期沿用的《学说汇纂》这种相对松散、碎片化的模式逐渐体系化,法律的研究形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综合性体系。
——摘编自何勤华、祝檀吉《罗马法复兴与欧洲法律教育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复兴绝佳之地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