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应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平帝时规定,对“从坐”妇女免于拘捕和监禁,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除非重罪,均可免刑或减刑。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酎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于贵信《古代罗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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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汉代和古罗马各自的法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法制特点产生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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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从《舜典》到《清会典》这样连续出现的鸿篇巨制,说明古代法规一直处在由简到繁、由粗及细的逐步完备的发展过程中。从残酷的刑罚规定到废除肉刑,从首重刑法到兼及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表明法规一直受到社会发展和各种矛盾变化的直接影响。古代法规中不但有严刑峻法的内容,还兼及维护礼制、处理家庭财产继承以至尊卑贵贱主奴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这种严格等级秩序,鲜明地反映着法规的阶级性质。中国古代,君主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君主所颁布的诏令敕谕是最高的法律形式,所作出的裁断是最高的判决。从北齐至清代,一直把“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列为刑章之首,正是统治意志的集中反映。律、令、格、式、例和诏敕、上级批详的长期并行,既说明古代法规的兼容性,又表现出立法、司法长期依附于政治权力,体现以君主权力和“人治”为中心的专制政治的特点。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路德的主观动机是纯粹宗教性的,然而他的思想行为却在客观上导致了世俗社会的巨大变化。从思想上来说,路德的“因信称义”的神学思想将灵魂获救的根据从外在的教会转向了内在的信仰,使人获得了精神上的自由和灵魂得救的自主权。马克思说“路德战胜了虔信造成的奴役制,是因为他用信念造成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是因为他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是因为他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从实践上来说,路德的宗教改革最终导致了基督教世界的大分裂,这种分裂引发了一系列宗教战争,并且通过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和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教随国定”的原则确立为处理宗教分歧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确认了宗教分裂的事实,从而使宗教宽容精神取代了宗教专制主义而成为新时代的精神特征。正是在这种宗教宽容以及由此而演化出来的普遍宽容的精神氛围中,现代科学和民主才成为可能。
——摘编自赵林《宗教改革对于西欧社会转型的历史作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自秦朝以来历朝历代制订法律的主要目的。(2)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路德的宗教改革对欧洲社会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政治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概括指出《拿破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拿破仑法典》的本质上的差异。
材料一 自首是唐律最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之中。在《名例律》中就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原则:“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唐律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唐律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前提必须是“犯罪未发”;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定官府自首。不能适用自首制度的特殊情形:杀伤之罪;“于物不可备偿”之罪;事发逃亡者;越度(关卡)关及奸之罪。
——刘琬淇《唐律疏议之自首制度》
材料二 《唐律疏议》是历代刑法的集大成者,其中定罪量刑所体现的诸多刑罚原则和制度都充分吸取了历代刑事立法的技术和经验,并在前人基础上有所深化和创新,自首制度也不外如是。唐初尊奉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特别重视礼法结合,唐律的“一准乎礼”正是前代礼法结合思想自然引进的结果。唐初由于均田制的推行,农业生产大大发展,社会平民财产比以往有所增加,而相比于动荡时期的劫盗行为,此时无论是“强盗”还是“窃盗”,其社会危害性均有明显降低,已不能仅用简单的严刑峻法来规范。
——陆江宁、陆超楠《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律自首制度中所体现出的立法思想特征。(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自首制度的立法基础。
材料一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527-565年),拜占庭帝国经济昌盛、文化繁荣。查士丁尼命人组织了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搜集、整理罗马帝国所遗留下来的各种法律法令,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增删、修订,最终编纂成一部汇编式法典,被人们统称为《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新律》四部分)。人们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对后世影响巨大,近代西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令时都将该法典作为参考。
——摘编自周晓菲《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
材料二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至18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和启蒙思想运动,其中卢梭的政治学说和法律思想影响最大。法国大革命为《拿破仑法典》的制定清除了制度上的障碍。《人权宣言》宣扬的自由和民主,对于其后法国的每一部法典的制定几乎都有影响。《拿破仑法典》把《人权宣言》关于权利保障的部分移植到了民法领域。《人权宣言》提出的法律至上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民法典的制定进程。拿破仑·波拿巴凭借铁腕统治稳定了法国国内的不安定局面。他极力推动法典化的建设,尤其是民法典的建设,并亲自任命民法典起草委员、参加法典条文的审议讨论会。《拿破仑法典》试图将更多的法律原则写入法典,由此,这部民法典的多个法律规定具有宪法方面的指导性意义,还有一些法律原则至今仍适用于法律的各个领域。
——摘编自谢斌《论<拿破仑法典>的渊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编纂完成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并综合以上材料,归纳查土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得以编撰的相同的有利条件。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进行调整,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纵观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摘编自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材料二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条件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一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的转型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动力。公丕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说:“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近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中国法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由于“中国近代政府经常陷于政治危机中,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无论清政府、民国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它们均需要通过全面的法典编纂工作,对外以期达到收回领事裁判权,对内以法典作为推行新政的基础,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摘编自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中国制订民法典的作用。
材料一 秦始皇和李斯是秦帝国造者,他们的治国思想秉承了法家传统,是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争强”、“治民”和“帝王之具”为指南。秦始皇之“法”:“诽谚者,族诛”,“以古非今者,族诛”,“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志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
——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约定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忽,同时要防止诬告株逹,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围内的实现。
——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请回答:
(1)据材料一、二及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法治实践对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统治的延续所起不同作用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