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啤酒馆管制
材料 从16世纪开始,英国啤酒馆的数量急剧增加,据估算,1577年全国啤酒馆的数量是24000个,在随后的半个世纪中,啤酒馆数量翻番,到17世纪30年代啤酒馆数量增至50000个。1616年,詹姆斯一世在星室法庭的演讲中抱怨“啤酒馆泛滥”,扰乱治安,危害国家。1624年1月24日,柴郡治安法官理查德·格罗夫纳爵士在给季审法庭陪审团的指令中,批评啤酒馆是“国家的祸根”。
从16世纪末开始,世俗政府逐渐取代教会,成为惩罚酗酒恶行与管制啤酒馆的主要力量。1552年议会法令授权治安法官“根据需要与便利,管理公共啤酒馆出售啤酒”,并且季审法庭或法庭之外的两名治安法官有权为新开张的啤酒馆颁发许可证。1576-1610年,议会共通过35个与酗酒、客栈和啤酒馆相关的法案。
在国家管制啤酒馆的法律规定中,治安法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治安法官主要由乡绅担任,需经国王任命,职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在啤酒馆管制中,治安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权决定啤酒馆许可证的颁发,有权惩罚违法的啤酒馆经营者和顾客,较为灵活地执行国家管制啤酒馆的法令。啤酒馆经营者在获得许可证时,承诺遵守相关经营规定。1624年7月14日,诺丁汉郡一位啤酒馆经营者因其啤酒馆内酗酒引发不良后果,而被罚3先令4便士。作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管制啤酒馆的法令通过治安法官和教区官员的执行,使得国家权力得以在基层社会弥散。
——摘编自初庆东《近代早期英国的啤酒馆管制与治安法官的地方实践》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的角度,对近代早期英国的啤酒馆管制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