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证了国家赋役征调 | B.维系了人身依附关系 |
C.逆转了土地兼并潮流 | D.助推了基层户籍登记 |
A.政府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 B.国家赋税制度走向成熟 |
C.农民赋税负担明显减轻 | D.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加强 |
材料一 元朝时,政府征收“产钱”的基本思路与宋朝的“宅税”(也称“屋税”,将各类房产分成10等进行征税,充分考虑不同房产的地段、价值、收益等因素,分别确定其纳税比率)相同,它们都是按照房屋面积开征的税收。明朝向城市和集镇商人开征的“房号税”,以临街铺面作为征税对象,按铺面间数逐月征收。该税种具有营业税、房地产税的双重特征。万历十九年(1591年)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奏:“夫京师之民,原无恒产,止以居房为业,衣食不足,即致变卖,有数年而一更者,有一年而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号之征,在府县有税契之课,良亦苦矣。”可见,其税率还是比较重的。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凡买卖田宅头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后来改为按契约标示的价值征收,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征其值百之三”。《大明律》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不订立契约并按律纳税者,一经查实,其交易款项的一半要充公。《大清律例》则规定,典卖田宅而不缴税者,除将一半交易款收缴至官府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笞五十”的刑罚。
——摘编自陈忠海《中国古代的房地产税》
材料二 20世纪80年代,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相关宣传内容,如表所示。
相关宣传内容 | 出处 |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为实行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1986年9月) |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1988年9月) |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 | 国家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1988年11月) |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设计了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实行统一的房产税标准;等等。但相关改革措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并没有出台。
——摘编自刘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税改革的简要回顾与展望》
(1)根据材料一,概括元明清时期房地产税征收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指出20世纪80年代我国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共同目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94年我国统一房地产税改革未能落地的原因。
A.编户制度 | B.均田制 | C.更名田 | D.地丁银制 |
时间 | 光绪十一年 | 光绪十二年 | 光绪十三年 | 光绪十四年 | 光绪十五年 |
奏销收入 | 14249947两 | 13693385两 | 16747201两 | 15564778两 | 14930465两 |
实际收入 | 19041831两 | 19291765两 | 25226900两 | 25919175两 | 25136004两 |
奏销收入占实际收入比值 | 74.8% | 71.0% | 66.4% | 60.1% | 59.4% |
A.地方贪腐问题严重 | B.中央控制地方能力减弱 |
C.晚清军费开支膨胀 | D.清廷内忧外患程度加深 |
A.深受政局变动的影响 | B.加重了农民经济负担 |
C.保障了中央赋税收入 | D.有助于解决藩镇割据 |
A.重农抑商政策松弛 | B.赋税制度的变革 |
C.手工业进一步发展 | D.高产作物的引种 |
材料 汉初对秦代赋税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田租、算赋、更赋、警税、算车船、算马牛羊牲畜等十几个赋税项目,由中央负责国家财政的大司农和派去地方郡国主政的官员进行征收管理。山林园池税、市税、口赋、地方资源经营收入、矿税、渔税、公田收入等,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征收。地方封王封侯在其封地内,可以各自配置专责官员管理赋税,独立于国家财政之外,各自经营,自成体系。汉高祖时期制定的田租率为“十五税一”,到文景时,“三十税一”成为定制。
——摘编自徐世钜《汉代赋税征收管理的几个特征》
(1)根据材料,概括汉初赋税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初赋税制度特点形成的原因。
材料 明末清初,农民起义频发,规模浩大的农民起义战争一波又一波地在全国十余个省席卷开来。康熙登基前,全国耕地面积只有五百四十九万二千余顷,不及明代初统计耕种土地额的十分之六。而山海关外广大地区,更是“沃野千里,有土无人”。清政府的盘剥使赋税变得更加紊乱,摊派也增多了,在宣布废除明代的“三饷”后,又按照明制逐年征收“加派”的税银。
雍正元年(1723年)颁发诏令:“自次年伊始将丁银均派到地亩之中,造册征收,在全国推行单一赋税征收标准的‘摊丁入亩’税制改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具体做法是:一是明中期实行的一条鞭法继续施行,个别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摊丁入亩政策在乾隆执政年间通行全国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二是将丁银摊派到田赋中征收,取消了以前的“丁税”,黎民百姓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赋税负担相对加重,一定程度上限制或者缓和了土地兼并之风;三是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加速人口的流动,农民和手工业者得以自由迁移,买卖劳动力。
——摘编自李顺明、李济南《“摊丁入亩”对当前我国财税改革的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摊丁入亩”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摊丁入亩”改革的积极影响。
时间 | 税户数 | 赋税收入总额 |
天宝年间(公元755年) | 534.9万 | 5700万贯 |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 | 308.5万 | 4600万贯 |
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 | 144万 | 3515万贯 |
A.商业税成为中央政府的主要税源 | B.两税法的施行相对增加政府收入 |
C.豪强地主隐匿人口是税户减少的主因 | D.输“庸”代役放松了对农民人身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