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轻徭薄赋,戒奢从简 | B.简法轻刑,修订法律 |
C.虚怀纳谏,知人善任 | D.重视教育,培养人才 |
①“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②“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③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④“苛政猛于虎也!”
A.①② | B.②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
A.具有较高的艺术和史料价值 | B.还原了战场上的残酷局面 |
C.代表了秦朝民营手工业成就 | D.成为陵墓雕塑艺术的发端 |
A.战争推动了社会思想的变革 | B.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在俄国传播 |
C.青年军官反对沙皇专制统治 | D.政治民主化成为俄国社会呼声 |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