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凸现元王朝经济的繁荣 | B.实行行省制度 |
C.加强与察合台汗的联系 | D.巩固国家统一 |
A.诸多行省机构中的一员 | B.西藏办事大臣的辖区 |
C.中央管辖的地方行政区 | D.羁縻制度下的新力量 |
③西学东渐拉开序幕 ④人工水道开通便利归程
A.①③ | B.②③ | C.①② | D.②④ |
材料一 行中书省和以前各王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性质有所不同,它既是中央派出机构,代表中央,又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代表地方,直接领有路、府、州、县。使中央权力下移了一个层次,地方机构上升了一级,大大靠近中央。它的两重身份使上下紧密结合,浑然一体,形成“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其“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在元朝,行省实质上是中书省的下属,要接受后者的节制和领导,但从统领路府州县的角度以及官名、品秩等侧面来看,行省与中书省又具有某种“平等”关系。
——摘编自许正文《论我国省制的沿革与发展》
材料二 明朝初年,朱元璋将省级政区的权力一分为三,改元代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统辖天下各府州县,主管一省的民政,上与中央六部直接对接;后又将各省都卫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各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上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又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一职,主管各省的监察和司法,上听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布、按三司分立,三司同为封疆大吏,这显然是借鉴了宋代地方政区一分为四的统治思路,其目的无非是抑制地方长官权力的膨胀,有利于权归中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权分立又导致了行政效率偏低,互相牵制、推诿。这弊端到了多事之际的明代中晚期更显突出。因此,自宣德年间,皇帝派遣六部或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巡抚”的名义或临时职衔前往地方,统筹地方三司。巡抚掌一省军政大权,三司在巡抚之下,各司其职。巡按御史对上至巡抚,下至州府县各官的工作进行监察,并上报中央。而中央掌握一省各级官员的任命和罢免权。嘉靖以后,面对激增的内忧外患,地方三司体制显然无法有效应对,全国开始普遍设置节制地方都、布、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地方体制开始向总督巡抚制转变。
——摘编自《明代政治组织制度(地方政府)》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行省制的特点和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三司制度与巡抚制度的异同点。
A.中书省完全掌控地方财政 | B.行省与中央财赋比例趋于平衡 |
C.行省官员易成为分裂势力 | D.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
材料一自唐末以来,长期的战乱将西藏旧有的统治秩序冲毁了,各地方势力之间相互攻伐,属民不时起来造反,社会动荡不安。至元十六年(1279年)朝廷对西南包括西藏地区发布诏书:“官不失职,民不失业”,或“各从其俗,无失常业”。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推行土司制度,设置了一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吐蕃之地,设官分职”的管理机构。元朝设置中央政权中的四大机构之一的宣政院直接统辖藏族地区,藏族地区的军政、民政、财政大权都归宣政院掌握,体现了政教合一的特点,宣政院的职能相当于一个行省机构,故未置行省,只是称“宣政院辖地”。宣政院之下,元朝在藏族地区先后设置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吐蕃宣慰司,而辖境内都有藏族的部落,其酋长则充当府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土官。元朝在吐蕃宣慰司下又划分了13个万户,万户府主要是依教派和其他地方势力的占地范围和属民分布来划分的,并任命地方僧俗首领为万户。
——摘编自李干《元代西藏(吐蕃)土司制度探析》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1960年底,西藏逐渐建立了乡、区、县(包括县级区)和专区(市)等各级人民政权。西藏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4264名,全国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66.7%,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2%。西藏自治区成立至今,历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西藏和平解放后,党和国家就把帮助西藏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改变落后面貌作为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西藏城镇化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交通和通信发展很快,各族人民充分分享着现代化的各种发展成果。
——摘编自冯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元朝对西藏地区治理的背景及措施。(2)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对西藏地区的管理相比元代有何改进,并分析新中国对西藏地区治理的意义。
A.减轻财政负担 | B.强化中央集权 | C.改革中央官制 | D.缓和民族矛盾 |
A.体现了“因俗而治” | B.有利于转运地方资财 |
C.推动蒙古领土扩张 | D.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 |
A.削弱了皇帝的决策权力 | B.蕴含鲜明的集权色彩 |
C.助长了地方势力的膨胀 | D.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
材料一 自古漕运所从之道有三:曰陆、曰河、曰海,河漕视陆运之费省十三四,海运视陆运之费省十七八。……按海运之法,自秦已有之,而唐人亦转东吴粳稻以给幽燕,然以给边方之用而已,用之以足国,始于元焉。 况海运无剥浅之费,无挨次之守,而国家亦有水战之备,可以制伏朝鲜、安南边海之人,诚万世之利也……海运视河漕之数,所得益多,故终元之世,海运不废。
——摘编自朱子彦《元代的南北海运》
材料二 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1950年,政务院规定了制定新税则的六项基本原则:1.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是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在进口同样商品时,关税税率应当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以保护国家的民族生产。……3. 对于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肥料等,实行低税率或者免征关税。……依据这些原则,1951年5月《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实施,这是我国近100年来第一次真正独立自主制定的关税法规。
——摘自黄天华《中国关税制度》
材料三 长期以来,海床洋底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进入20世纪60年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深海洋底被用于军事目的的威胁与日俱增。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并决定于1973年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在过程中,海底开发方式成为焦点问题。 海洋大国倾向于自由且独立地开发“区域”资源,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倾向于选择单一开发制。经过长达九年的协商,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国际海底制度基本上达成协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介于单一开发制与自由且独立地开发之间的平行开发制。作为原则,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而且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摘编自鹿守本《海洋法律制度》等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列举元代漕运发展的交通条件,并简析“终元之世,海运不废”的动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关税政策制定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简析195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实施的历史意义。
(3)根据材料三,概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原因,指出该公约在海底开发方面达成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