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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佐丞相之职,御史府附从于相府之内。汉初承用秦制,御史大夫既为副丞相,又是监察长官。汉朝中央监察机关由司直、司隶校尉和御史府组成。司直属于丞相府官员,主要负责行政系统内的监察,集行政与监察于一身。西汉后期至东汉,御史大夫转为三公之一,御史中丞不再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成为独立的最高监察长官。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材料二   汉武帝时期,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定期监察工作。汉武帝还亲自参与制定适用于刺史的监察法律《刺史六条》。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定期分巡各道州县。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加至十五人。刺史和监察御史品秩虽低,但有权巡按郡国和州县长官,百司畏惧,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体制发生的变化,并分析这一变化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地方监察的特点,并简评汉唐的地方监察制度。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查士丁尼之前,有过三次编纂法典的尝试,但是这些法典的内容依然过于庞杂,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对于查士丁尼来说,统一法典的编纂与帝国其他的措施,都是其重新恢复和统一罗马帝国政策的一部分,因为统一的帝国需要统一的法律。因而,查士丁尼上台伊始,立即着手法典的编纂。公元528,查士丁尼颁布谕令,任命十人委员会,命令他们负责根据以前的三部法典以及后来一些皇帝的谕令,编辑一部新法典,并使之系统化。529,法典编纂完成,命名为《查士丁尼法典》。它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的财富。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材料二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思想主张,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法律由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西方法律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据《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背景及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
论述题 | 较难(0.4) |
名校
3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

1910年9月,议会准备机构资政院(仿照西方的法规体制设立的中央谘议机关,议员分皇帝亲选、民选各100名)正式成立。清廷希望“为朝廷竭协赞之忠”的资政院议员,以一种“半在朝”的政治身份与朝廷站在一起。

11月4日,清廷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并专横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资政院议员虽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但采取了曲解的办法:“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进而进一步鼓动大家继续请愿再次缩,改预备立宪的年限。

11月9日,又出现了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2日,议长宣读了命将资政院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具奏案交督办政务处,将议决的广西巡警学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别查核的上谕:议员们认为这不但否定了资政院的议决权,而且无异于宣布以上两个行政部门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因而骤起轩然大波,不少议员开始对上谕含沙射影,旁敲侧击。

——摘编自王开玺《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进行评述。(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