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新闻纸真实性存疑 | B.希望拓宽渠道了解西方 |
C.主张兴办中外文报刊 | D.意识到通商口岸的重要 |
A.激发印度人民掀起反英高潮 | B.加速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 |
C.促使了印度种姓制度的瓦解 | D.强化英印帝国的统治秩序 |
A.人才培养是乡村振兴的关键 | B.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成效显著 |
C.城乡经济实现均衡协调发展 | D.新型城镇化战略已全面实施 |
美国与欧共体(欧盟) | 1990年,美欧密切合作的一个法律文献——《大西洋宣言》,承认“在欧共体日益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在经济和货币问题、外交政策和安全领域,它将享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中国的复关谈判正式转换为入世谈判。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入世谈判,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第143名成员 |
欧盟与东盟 | 1994年7月,欧盟制定了《走向亚洲的新战略》,提出加强对亚洲的贸易和投资,把东盟作为其亚洲战略的优先伙伴。2011年5月,印尼总统苏西洛表示,欧盟是东盟最大的投资来源地、第二大贸易伙伴,东盟是欧盟第五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在过去20年增长了10倍,每年约有700万欧洲游客访问东盟国家 |
跨国公司与世界经济 | 根据联合国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有4.4万个跨国公司母公司和28万个在国外的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形成庞大的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这些跨国公司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产。掌握了全世界70%的对外直接投资、2/3的世界贸易、70%以上的专利和其他技术转让 |
A.冷战结束后多极化格局已形成 |
B.跨国公司促成区域集团化趋势 |
C.世界经济体系实现了真正统一 |
D.经济全球化助推世界经济发展 |
A.宗教改革的开展 | B.庄园经济的衰落 |
C.商品经济的发展 | D.人文精神的兴起 |
A.宰相权力日益萎缩 | B.行政运行程序失范 |
C.宦官专权不断加剧 | D.内阁成为虚职机构 |
时间 | 事件 |
1963-1982年 | 阿尔及利亚与摩洛哥发生边界武装冲突 |
1971-1981年 | 乌千达与坦桑尼亚爆发边界战争 |
1977-1978年 | 索马里与埃塞俄比亚为争夺欧加登地区发生武装冲突 |
A.经济危机的冲击 | B.殖民主义的罪恶 |
C.世界局势的紧张 | D.美苏冷战的加剧 |
A.塑造苏联的民主国家形象 | B.反对法西斯势力任意肆虐 |
C.稳住英法,巩固集体安全 | D.顺应国内民众的支援意愿 |
材料一 宋代统治者为鼓励读书人参加科举考试,不仅取消了家庭出身和门第限制,做到了“英雄不问出处”,甚至连恶霸、慈吏的子弟及以屠杀为业者都准许应考。宋代录取的人数众多,达到36131人,加上各科等总数则达到11万余人。宋代创新制度,在考卷管理上实行糊名、誊录制,以杜绝考官“容私之弊”。王安石出任宰相期间,对科举考试内容进行了全面改革,更侧重考生的能力见解及实际应用,体现出宋代科举制服务于解决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积弊问题。宋代以文立国,服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在参与殿试后不需要再进行吏部考试,可以直接上任。宋太祖还规定在考试及第之后所有人只能成为天子门生,不可对他人称师门。南宋后还需皇帝宣布登科进士的名次。并踢宴后各个朝代纷纷效仿。成为定制。
——摘编自张希娟《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及特点分析》
材料二 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只有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公务员考试法规数量众多,可以说是民国文官考试法规的集大成者。1928年,国民政府硕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栓叙事宜”,明确地把考试权独立行使。1929年颁布的《考试法》中取消了妇女不得参加考试的规定,大量出身卑微的女性进入了公务员行列。考试内容与现代科学相关联,更注重考生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但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为将公务员队伍牢牢控制在国民党手中,加强国民党专制统治,此外亦通过“甄别审查”及“从政考试”的途径,为党员进入政府公务员系统提供便利。在实践中面试权之行使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因此实际任用的效果也不理想。
——摘编自张峰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考试制度述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科举制度发展的主要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考试制度。综合上述材料,请你为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提出合理的建议。
材料一 15—16世纪,大力推行殖民扩张的西葡两国注重运用在11世纪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以法律主张对尚未发现的近海岛屿享有管辖权、财产权。为此,教皇诏令大多只授予两国对殖民地的产权,并授予其对异教徒的城市、领地、自然资源等各类动产或不动产实施较高程度的管辖权。如西葡两国于1494年订立《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葡萄牙获得非洲、亚洲大部分“新发现”土地,西班牙取得美洲“新发现”土地(巴西除外)。1529年,西葡两国续订《萨拉戈萨条约》。这两个条约在教皇仲裁案的支持下,赋予西葡对非基督教土地的财产权,并排除其他欧洲国家基于“发现论”的主张
材料二 1496年,英王亨利七世效仿亚历山大六世教皇诏令,授权航海家卡伯特以英王名义征服并占有“新发现的”任何尚不属于其他欧洲国家的土地。1584年,航海家吉尔伯特登陆纽芬兰群岛并以伊丽莎白女王颁发的皇家特许状宣告:“对今后发现的国家、土地……依照英格兰法律以‘完全产权’等方式处置。”“无主地论”和“有效占有论”取代“发现论”成为获得殖民地土地财产权的理论。如1606年,英王詹姆斯一世颁布特许状,第一次授予殖民者范围明确的土地,即规定弗吉尼亚公司有权取得詹姆斯河沿岸附近未被实际占有的区域,定居点100英里以内的土地、森林、沼泽及河流。弗吉尼亚公司成为当地“真正的主人和财产所有人”,而后陆续建设城堡、要塞、防御工事、城镇、村庄,任命治安法官、治安官及其他官员,设立市场、集市和交易所,并以英国法律治理当地事务。
——摘编自万立《近代早期的国际法理论与欧洲殖民帝国对殖民地的“财产化”》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早期的西方殖民理论的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一个近代欧洲国家广泛认可“有效占有论”的案例(“案例”不能来源于材料),并予以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