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武帝统治前期推行“有为而治”的指导思想,执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的经济政策,对外穷兵黩武,导致统治后期民怨沸腾,被迫下轮台罪己诏。公元前87年,汉武帝病逝,命霍光、桑弘羊等人辅佐幼主昭帝。前81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选出的贤良文学人士进京商议罢黜盐、铁、酒等专营政策,盐铁会议召开。 在会议上,从民间来的贤良文学对盐铁官营等财政措施进行了全盘否定,并进而攻击汉武帝时期的内外政策;作为这些财政措施的经办人,桑弘羊坚决捍卫汉武帝的内外政策,就盐铁等政策的存废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论辩。会议结束,朝廷仅罢去了郡国酒榷和关内铁官,其他各项政策仍维持不变,但经济上官营政策有了一定收缩,这场会议中的贤良文学人士普遍得到了重用。
——摘编自陈启喆《盐铁会议和西汉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演变》
材料二 明洪武元年(1368年),统治了97年的元王朝被推翻,但残余势力仍旧盘踞北方,朝廷屯重兵于九边重镇,每年需要军粮250万石,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财政压力。 洪武三年,朱元璋采山西行省官员建议,令商人于大同仓交米1石,或于太原仓交米1石3斗,发给淮盐1小引(200斤)。 商人纳毕,就可以拿着发给的盐引前往指定的盐场领
取食盐售卖,此即所谓“开中法”。 同时规定,商人贩卖食盐,必须持有盐引,盐与引离,或伪造盐引,即以贩私论处,罪至死。 自此,民间贩盐事业迅速发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洪武时期,全国产盐最多的两淮、两浙两个盐区,每年办大盐引(400斤)为 572 400 余引,约占全国盐引数的一半。
——摘自朱宗宙《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西汉盐铁会议争论的实质及带来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代开中法实施的背景及影响。
A.推动农业发展 | B.加强思想控制 | C.抑制土地兼并 | D.确立中央集权 |
A.技术优势支撑外贸发展 | B.海外贸易伙伴分布集中 |
C.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 D.外贸收入成为财政支柱 |
A.扩大了中华文明的影响力 | B.强化了元的外贸优势地位 |
C.维护并扩大了大一统国家 | D.有利于弥合国家间的矛盾 |
A.为哥伦布到达美洲奠定基础 | B.开辟了北太平洋到北冰洋的航线 |
C.拓展了欧洲人对世界的认知 | D.促进了欧洲与大洋洲的直接联系 |
A.商业革命的发生和扩展 | B.欧洲人对贵金属的狂热追求 |
C.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 | D.奥斯曼帝国阻断东西方商路 |
A.提升了唐宋妇女的政治地位 | B.活跃了岭南地区的商品经济 |
C.加速了重农抑商政策的衰落 | D.说明男耕女织模式走向瓦解 |
A.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 B.农民普遍缺少耕牛 |
C.农作技术已较成熟 | D.轮作农业开始出现 |
材料一 中国古代,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唐代沿袭下来。但是,女儿有没有继承权,此时却无法得知。《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明朝的《大明令·户令》是这样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至于现在婚姻法中所说的“非婚生子”,在明代被称为“奸生子”,也依旧享有继承权。清代沿袭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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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 至于女儿的继承权唐代法律始有了规定。唐律规定:已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但未出嫁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只是数额相对减少;无子的户绝之家,出嫁的女儿还享有财产继承权。
随着私有财产的丰富和交易的频繁,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逐渐加重。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繁荣,民事活动活跃,财产继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许多。不但沿袭了唐代的“诸子均分”制,还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妇女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等新问题也作了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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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财产继承制度逐渐完善的原因。
A.反映出新疆贡品以棉布为主 | B.表明棉布成为民众主要衣料 |
C.证明新疆棉纺织业技术较高 | D.说明国内区域贸易联系紧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