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佐丞相之职,御史府附从于相府之内。汉初承用秦制,御史大夫既为副丞相,又是监察长官。汉朝中央监察机关由司直、司隶校尉和御史府组成。司直属于丞相府官员,主要负责行政系统内的监察,集行政与监察于一身。西汉后期至东汉,御史大夫转为三公之一,御史中丞不再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成为独立的最高监察长官。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材料二 汉武帝时期,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定期监察工作。汉武帝还亲自参与制定适用于刺史的监察法律《刺史六条》。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定期分巡各道州县。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加至十五人。刺史和监察御史品秩虽低,但有权巡按郡国和州县长官,百司畏惧,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体制发生的变化,并分析这一变化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地方监察的特点,并简评汉唐的地方监察制度。
材料一:在雅典,官员“在任职前,其资格皆须先经审查”。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如果有问题提交法庭裁决,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担任这个职务。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期中都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们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员,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的刑罚或罚金,但是如果无罪,他即复职”。每个官员在任职期满后,还要由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活动和帐目进行审查。
——摘编自于江《雅典民主制评析》
材料二:两汉时期,中央监察机构开始独立设置,并形成全方位监察体制,监察官员在皇帝领导下独立行使监察职能。地方监察机构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体制,与地方政府无隶属关系。汉武帝时期,每个州设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后来设立的司隶校尉负责京畿七郡的监察事宜,尔后逐渐设立十三部刺史。刺史最初由丞相府司直节制,武帝晚期至昭宣时期则逐渐转归御史府管辖,这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诸多事宜具体由御史中丞执掌。
——摘编自赵青娟《汉代监察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雅典、中国汉代监察官员的举措。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代雅典与中国汉代监察制度的共同意义。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雅典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在雅典民主政治改革中产生、发展、完善的,最完善的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其主要标志有: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在此参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所有公职人员向全体公民开放,每个雅典公民均有机会通过抽签或选举,担任各种官职;法律监督民主化制度化,每个公民均可通过各种机关和程序,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力。实行民主政治,是雅典人民在城邦林立、弱肉强食的国际竞争中所选的富国强兵之路。而法律监督制度则是雅典人民为了捍卫民主政治、防止专制腐败所找到的有效办法。民主政治与法律监督是雅典留给人类法制文明的宝贵遗产。
——张锐智《论古希腊雅典的法律监督制度》
材料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宋时期,加强于明清时期。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证明,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至今仍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汤建华宋晓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借鉴意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代雅典加强法律监督机制所采取的措施,并分析其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
材料 为加强边防,唐在沿边重镇设立节度使。节度使最初只掌兵权,后来总揽军、政、财、监之权,权重势雄,独霸一方。安史之乱后,藩镇“相望于内地”,“屯重兵,多以赋入自赡”,“喜则连衡(横)而叛上,怒则以力相并”。
宋太祖即位后,革除前朝之弊,“申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并采取派遣官员监察地方等多项措施,“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宋太宗时,节度使掌控的支郡也被收回,从此“无复领支郡者”。
元朝变革地方行政制度,设立行省。行省官员常以“藩大臣”和封疆大吏自居,替朝廷镇守地方;凡行政号令和公文申禀,“不敢专决大政,咨中书(省)而后行”。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唐、宋、元时期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治理措施。(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总结从唐朝至元朝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规律和发展趋势。
材料一我国古代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力时,一般说来不仅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也可以不受上一级监察长官的左右。隋唐时期,其独立性更加明显,一般御史在执行监察任务时,不仅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连御史台长官也无权过问,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且可以闻风奏事。清代还规定“御史言事,不先自台长”。
——摘编自张立武《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材料二古罗马监察官制度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22年一共持续了421年。一般认为监察官制度在苏拉独裁期间被废除,因为在这近十年间没有作过人口普查。尽管后来在庞培和克拉苏任执政官期间,监察官制度又被恢复了,但其权力受到保民官克劳狄制定的一项法律的限制。该法律规定,监察官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才能把某位元老驱逐出元老院,同时两位监察官必须就此处罚达成一致意见。庞培第三次担任执政官期间废除了该法律,但监察官的权力和影响再也无法恢复。随后的内战期间没有再选举监察官,公元前22年以后,罗马不再设监察官。
——摘编自李阳华《古罗马监察官制度及其评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2)根据材料一、二,说明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古代罗马监察官制度的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导致不同的主要原因。
A.有利于完善君主专制 |
B.加强了中央集权 |
C.使君臣关系趋于平等 |
D.为官员升迁提供方便 |
A.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
B.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
C.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 |
D.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 |
A.规范了官员职责 | B.加强了对官员控制 |
C.提高了行政效率 | D.削弱了专制君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