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佐丞相之职,御史府附从于相府之内。汉初承用秦制,御史大夫既为副丞相,又是监察长官。汉朝中央监察机关由司直、司隶校尉和御史府组成。司直属于丞相府官员,主要负责行政系统内的监察,集行政与监察于一身。西汉后期至东汉,御史大夫转为三公之一,御史中丞不再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成为独立的最高监察长官。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材料二 汉武帝时期,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定期监察工作。汉武帝还亲自参与制定适用于刺史的监察法律《刺史六条》。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定期分巡各道州县。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加至十五人。刺史和监察御史品秩虽低,但有权巡按郡国和州县长官,百司畏惧,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体制发生的变化,并分析这一变化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地方监察的特点,并简评汉唐的地方监察制度。
材料一 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一般是依据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即所谓“山河形便”。从元朝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以及经济区域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摘编自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
材料二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设劝农官。次年设劝农司,以姚枢为大司农,派劝农使到各地考察农业情况。
——摘编自朱绍侯等主编《中国古代史》
材料三 蒙古人受汉文化的影响,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取名的时候,采用汉人的字、号习惯,或者像汉人一样取俗名、小名……在道德观念上,部分蒙古人接受了汉人的习俗。在色目人、蒙古人受汉文化影响的同时,汉人也受到蒙古文化的影响,表现在学习和掌握蒙古语言文字、使用蒙古名字、受蒙古婚姻、服饰等习俗的影响。
——摘编自李治安《元史十八讲》
(1)根据材料一,指出“行省制”是如何促进元朝民族交融的。
(2)根据材料二,从民族交融的视角评析忽必烈时期的经济政策。
(3)根据材料三,概括元朝蒙汉民族间交融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