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 B.削弱地方官员权力 |
C.消除地方官场腐败现象 | D.完善地方监察体系 |
A.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 | B.打击世家大族的势力 |
C.促进地方政府吏治清明 | D.扩大人才选拔的范围 |
材料一 汉初,没有对诸侯国的监察制度,惠帝、文帝时,对中央直辖的郡由丞相直接派员“分刺州,不常置”。汉武帝时将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各派刺史1员,监察郡级官员(郡守、国相),并有权监督诸侯王,正式创立了刺史制度。刺史巡行监察,无固定治所。汉元帝之后,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和佐吏掾属。西汉末年,新莽政权以州牧取代刺史,赋予州牧统兵作战之权,并参与地方政务,州牧开始向地方官转变。
东汉初年,尽管光武帝复置刺史,但刺史已经变成固定的地方官,行政权也进一步扩大。东汉末年,再改刺史为州牧,以便集中所辖州内各郡军事、民力和财力镇压起义,州牧正式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州牧(个别仍称刺史)乘机专兵揽权,扩充实力,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州牧的控制,“汉之殄灭,祸源乎此”。
——-朱华《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演变》
材料二 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汉朝刺史制度发展的史实,对材料二的观点作出解释。
A.限制监察官员的权力 | B.保障监察效果 |
C.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 | D.杜绝官场腐败 |
A.君臣权力相互制衡 | B.谏官确保决策正确 |
C.宰相地位受到威胁 | D.制度建设不断发展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由两大系统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活动。御史府的建立和地方监察官员的设置,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秦朝的监察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当粗糙,监察构及其职能并未专门化。汉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东汉时更名为谏议大夫。谏议为言官,有权驳议御诏中的失误,可面见君王并对许多失法大节提出面谏。魏晋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逐渐定型,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对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等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宋元明清时期,伴随着皇权的加强,封建社会的监察体制发展到完备的程度。
——摘编自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到监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工作中。在各级政府内广泛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作风不良等情况。但由于当时监察机关实际职权较小,群众监督工作缺少制度保障,其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应对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等现象,我国开始着手恢复设立监察机关。1986年监察机关被定位为“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之后,进一步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同时围绕三项权力赋予监察机关谈话、留置等十二项权力。
——摘编自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实施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监察机构的变化和意义。
材料一 西汉初立,高帝废弃了秦的监御史制度。汉武帝中后期,中央统辖的郡县数量较汉初大增。为了避免形成新的分权势力,加强对郡县的控制,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把全国除三辅、三河和弘农郡以外的地区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自京师去地方巡视所部郡国,检查吏治和地方治安。
——摘编自岳庆平主编《中国大通史》
材料二 地方监察是否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功能,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制约作用。秦汉至明清的地方监察官可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在地方行政官府内置监察官。如秦郡监御史、两宋州通判。二是在地方行政官府以外另设较大的监察区和专职监察官。两汉以后的多数地方监察官均属后一类。如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唐前期十道采访使、观察使,元行御史台和二十二道肃政廉访使司,明清十三道监察御史。此外,监察区划分范围大小,也会影响朝廷对地方官的监察效能。一般地说,监察区划较大,数量较少,便于朝廷指挥控驭。但相应地,区划较大,监察官难以尽巡辖区,也会造成监察漏洞。
——摘编自李治安《论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化和若干制约因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武帝设置刺史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地方监察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合理做法。
A.削弱地方官员权力 | B.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
C.破坏宗法血缘关系 | D.以整顿吏治作为出发点 |
A.扩大了地方管理职能 | B.扩大了监察御史权力 |
C.强化了国家监察体制 | D.强化了特务机构职能 |
①刺史制度在汉惠帝时期正式确立
②刺史隶属于丞相,负责监察地方
③丞相职能范围扩大架空御史大夫
④刺史在当时仍属临时差遗的官员
A.①② | B.②③ | C.②④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