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利于推动文官政治的形成 | B.发挥了监察机构的有效作用 |
C.体现了地方行政制度的异化 | D.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经济基础 |
材料一 汉初,没有对诸侯国的监察制度,惠帝、文帝时,对中央直辖的郡由丞相直接派员“分刺州,不常置”。汉武帝时将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各派刺史1员,监察郡级官员(郡守、国相),并有权监督诸侯王,正式创立了刺史制度。刺史巡行监察,无固定治所。汉元帝之后,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和佐吏掾属。西汉末年,新莽政权以州牧取代刺史,赋予州牧统兵作战之权,并参与地方政务,州牧开始向地方官转变。
东汉初年,尽管光武帝复置刺史,但刺史已经变成固定的地方官,行政权也进一步扩大。东汉末年,再改刺史为州牧,以便集中所辖州内各郡军事、民力和财力镇压起义,州牧正式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州牧(个别仍称刺史)乘机专兵揽权,扩充实力,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州牧的控制,“汉之殄灭,祸源乎此”。
——-朱华《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演变》
材料二 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汉朝刺史制度发展的史实,对材料二的观点作出解释。
A.使监察程序得以优化 | B.易造成监察权力滥用 |
C.为藩镇割据埋下隐患 | D.使司法权摆脱行政权 |
A.说明礼制规范日渐淡化 | B.打破了重文轻武的局面 |
C.彰显了司法权威与公正 | D.带动了社会风尚的嬗变 |
A.内容丰富,体系完备 | B.以小监大,以卑督尊 |
C.地位独立,专权跋扈 | D.分工合作,职责明确 |
规定 | 具体内容 |
进状 | 御史在弹勃官员的需要将弹劾状交由中书门下审核,不再直接呈给皇帝 |
关白 | 御史在弹劾之前需要将弹劾案件先告知御史台长官,得到其同意 |
A.官僚体系运行更加成熟 | B.监察机构地位得到提升 |
C.中枢权力实现有效制衡 | D.君主专制程度有所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