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限制监察官员的权力 | B.保障监察效果 |
C.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 | D.杜绝官场腐败 |
内容 | 出处 |
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 | 《汉旧仪》 |
(西汉)初置部刺史十三人,掌奉诏条察诸州,秋、冬人奏,居无常所。后汉(东汉)则皆有定所。中平五年(公元188年)改刺史为置牧,叫牧之任自此生矣 | 《唐六典》 |
A.西汉时期刺史权力较大 | B.东汉时刺史职权发生变化 |
C.刺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 D.刺史不是法定的监察官吏 |
A.规范了民主程序 | B.利于政治的清明 |
C.完善了权力分配 | D.避免了权臣乱政 |
A.君臣权力相互制衡 | B.谏官确保决策正确 |
C.宰相地位受到威胁 | D.制度建设不断发展 |
A.机构设置随意性较突出 | B.根本上损害了权贵阶层利益 |
C.一定范围内冲击了皇权 | D.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专制统治 |
A.皇权进一步强化 | B.监察权力运行发生异化 |
C.中枢机构的膨胀 | D.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加强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由两大系统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活动。御史府的建立和地方监察官员的设置,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秦朝的监察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当粗糙,监察构及其职能并未专门化。汉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东汉时更名为谏议大夫。谏议为言官,有权驳议御诏中的失误,可面见君王并对许多失法大节提出面谏。魏晋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逐渐定型,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对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等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宋元明清时期,伴随着皇权的加强,封建社会的监察体制发展到完备的程度。
——摘编自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到监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工作中。在各级政府内广泛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作风不良等情况。但由于当时监察机关实际职权较小,群众监督工作缺少制度保障,其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应对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等现象,我国开始着手恢复设立监察机关。1986年监察机关被定位为“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之后,进一步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同时围绕三项权力赋予监察机关谈话、留置等十二项权力。
——摘编自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实施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监察机构的变化和意义。
材料一 西汉初立,高帝废弃了秦的监御史制度。汉武帝中后期,中央统辖的郡县数量较汉初大增。为了避免形成新的分权势力,加强对郡县的控制,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把全国除三辅、三河和弘农郡以外的地区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自京师去地方巡视所部郡国,检查吏治和地方治安。
——摘编自岳庆平主编《中国大通史》
材料二 地方监察是否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功能,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制约作用。秦汉至明清的地方监察官可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在地方行政官府内置监察官。如秦郡监御史、两宋州通判。二是在地方行政官府以外另设较大的监察区和专职监察官。两汉以后的多数地方监察官均属后一类。如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唐前期十道采访使、观察使,元行御史台和二十二道肃政廉访使司,明清十三道监察御史。此外,监察区划分范围大小,也会影响朝廷对地方官的监察效能。一般地说,监察区划较大,数量较少,便于朝廷指挥控驭。但相应地,区划较大,监察官难以尽巡辖区,也会造成监察漏洞。
——摘编自李治安《论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化和若干制约因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武帝设置刺史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地方监察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合理做法。
A.削弱地方官员权力 | B.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
C.破坏宗法血缘关系 | D.以整顿吏治作为出发点 |
材料 立国之初,具有危机感的朱元璋意到:官员队伍亟待整饬,廉政法制亟需推行。故颁布了多部廉政方面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有《大明律》和《明大诰》,加大了惩治食官污吏的力度。朱元璋经常对官吏耳提面命,反复告诫他们要清廉为官,并命人编纂了教化官吏的典籍。为提高各级官吏的法律素质,朱元璋将通晓法律作为官吏考查的重要内容,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廉洁奉公的官吏。还设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三个监察机构互相杂糅、渗透,中央和地方形成双重监拉体系。并规定百姓可以通过通政使司告发贪官污吏,也可以直接奏达皇帝,各级官吏如有阻拦将严惩不贷。
——摘编自林雅璟《试析洪武年间的廉政法制建设》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朱元璋廉政法制建设的举措。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朱元璋廉政法制建设举措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