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枢权力机构职权的扩大 | B.政府决策机制逐步专业化 |
C.官员间党同伐异现象严重典 | D.唐政府重视决策的科学性 |
A.唐朝 | B.北宋 | C.明朝 | D.清朝 |
A.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 B.削弱地方官员权力 |
C.消除地方官场腐败现象 | D.完善地方监察体系 |
A.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 | B.打击世家大族的势力 |
C.促进地方政府吏治清明 | D.扩大人才选拔的范围 |
材料一 汉初,没有对诸侯国的监察制度,惠帝、文帝时,对中央直辖的郡由丞相直接派员“分刺州,不常置”。汉武帝时将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各派刺史1员,监察郡级官员(郡守、国相),并有权监督诸侯王,正式创立了刺史制度。刺史巡行监察,无固定治所。汉元帝之后,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和佐吏掾属。西汉末年,新莽政权以州牧取代刺史,赋予州牧统兵作战之权,并参与地方政务,州牧开始向地方官转变。
东汉初年,尽管光武帝复置刺史,但刺史已经变成固定的地方官,行政权也进一步扩大。东汉末年,再改刺史为州牧,以便集中所辖州内各郡军事、民力和财力镇压起义,州牧正式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州牧(个别仍称刺史)乘机专兵揽权,扩充实力,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州牧的控制,“汉之殄灭,祸源乎此”。
——-朱华《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演变》
材料二 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汉朝刺史制度发展的史实,对材料二的观点作出解释。
A.限制监察官员的权力 | B.保障监察效果 |
C.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 | D.杜绝官场腐败 |
内容 | 出处 |
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 | 《汉旧仪》 |
(西汉)初置部刺史十三人,掌奉诏条察诸州,秋、冬人奏,居无常所。后汉(东汉)则皆有定所。中平五年(公元188年)改刺史为置牧,叫牧之任自此生矣 | 《唐六典》 |
A.西汉时期刺史权力较大 | B.东汉时刺史职权发生变化 |
C.刺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 D.刺史不是法定的监察官吏 |
时期 | 制度 | 相关法律/规定 | 考核标准/内容 | 考核机构 |
秦汉、魏晋 | 上计 | 汉《上计律》、 西晋《五条课郡县法》 | 土地人口、财政收入、社会治安 | 御史、尚书台 |
隋唐、宋代 | 考课、磨勘 | 《唐六典》、 宋《守令四善四最》等 | 官吏品质、道德修养 | 吏部、考课院 |
明清 | 外察与京察(大计)考察、考满 | 《明会典》《大清律例》等 | 能力、操守、政绩和贪腐情况 | 内阁、吏部、都察院 |
A.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 | B.从注重政绩变为注重德行 |
C.制度化考察不断完善 | D.从地方考核变为中央考核 |
A.规范了民主程序 | B.利于政治的清明 |
C.完善了权力分配 | D.避免了权臣乱政 |
A.君臣权力相互制衡 | B.谏官确保决策正确 |
C.宰相地位受到威胁 | D.制度建设不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