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初,没有对诸侯国的监察制度,惠帝、文帝时,对中央直辖的郡由丞相直接派员“分刺州,不常置”。汉武帝时将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各派刺史1员,监察郡级官员(郡守、国相),并有权监督诸侯王,正式创立了刺史制度。刺史巡行监察,无固定治所。汉元帝之后,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和佐吏掾属。西汉末年,新莽政权以州牧取代刺史,赋予州牧统兵作战之权,并参与地方政务,州牧开始向地方官转变。
东汉初年,尽管光武帝复置刺史,但刺史已经变成固定的地方官,行政权也进一步扩大。东汉末年,再改刺史为州牧,以便集中所辖州内各郡军事、民力和财力镇压起义,州牧正式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州牧(个别仍称刺史)乘机专兵揽权,扩充实力,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州牧的控制,“汉之殄灭,祸源乎此”。
——-朱华《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演变》
材料二 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汉朝刺史制度发展的史实,对材料二的观点作出解释。
A.限制监察官员的权力 | B.保障监察效果 |
C.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 | D.杜绝官场腐败 |
A.君臣权力相互制衡 | B.谏官确保决策正确 |
C.宰相地位受到威胁 | D.制度建设不断发展 |
A.旨在惩治官员的贪污行为 | B.有效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 |
C.体现宋朝严密的监察体系 | D.遏制了土地兼并现象蔓延 |
材料 立国之初,具有危机感的朱元璋意到:官员队伍亟待整饬,廉政法制亟需推行。故颁布了多部廉政方面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有《大明律》和《明大诰》,加大了惩治食官污吏的力度。朱元璋经常对官吏耳提面命,反复告诫他们要清廉为官,并命人编纂了教化官吏的典籍。为提高各级官吏的法律素质,朱元璋将通晓法律作为官吏考查的重要内容,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廉洁奉公的官吏。还设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三个监察机构互相杂糅、渗透,中央和地方形成双重监拉体系。并规定百姓可以通过通政使司告发贪官污吏,也可以直接奏达皇帝,各级官吏如有阻拦将严惩不贷。
——摘编自林雅璟《试析洪武年间的廉政法制建设》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朱元璋廉政法制建设的举措。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朱元璋廉政法制建设举措的影响。
A.强化君主专制 | B.提高行政效率 | C.约束行省权力 | D.促进吏治澄清 |
A.发挥监察机构的制约作用 | B.贯彻蒙古贵族的政治传统 |
C.削弱宰相为首的政治势力 | D.确保监察机构的权力至上 |
A.使谏官履行监督中央决策的职能 | B.在专制制度下能够强力制衡皇权 |
C.有效避免决策失误维护国家稳定 | D.积极弘扬儒家士大夫责任和精神 |
A.强化了君主专制统治 | B.庞杂且干涉地方政务 |
C.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 D.消除了干弱枝强局面 |
A.官僚主义势力的急剧膨胀 | B.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 |
C.监察机关的反向制约特征 | D.监察官拥有监察权而没有处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