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民法逐步被万民法取代 |
B.立法规范对后世影响深远 |
C.追求自然法提倡的基本理念 |
D.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
材料一“罗马帝国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不相符合。”
——马克思
材料二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经济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经济条件,要求产生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上层建筑,极需有新的“私法”(即民法)来调整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恰好是一种完整地体现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15~16世纪,西欧各国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到19世纪初,则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法典》。
——摘编自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
(1)根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在当时的作用。
(2)依据材料分析罗马法对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A.公民法比万民法更灵活实用 |
B.元老院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 |
C.罗马法具有超越时空的永恒价值 |
D.商品经济发展对罗马产生双重影响 |
A.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 |
B.从注重形式到灵活实用 |
C.由公民法发展为万民法 |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A.保证了平民平等参与公民大会的权利 |
B.依据自然法精神改正了形式主义的缺点 |
C.从理论上承认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利 |
D.反映出罗马政治体制变化的法律依据 |
A.阶级矛盾逐渐消除 |
B.思想启蒙运动出现 |
C.社会商品经济发展 |
D.法律规定长期不变 |
A.适应了帝国建立的需要 |
B.蕴含着自然法精神 |
C.体现了公民法的灵活性 |
D.使妻子和丈夫分庭抗礼 |
A.统治者决定法律的价值取向 |
B.帝国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
C.人文主义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
D.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法律调整 |
A.是平民长期斗争的结果 | B.标志着罗马法的成熟 |
C.削弱了罗马法的阶级性 | D.表明罗马法走向理性 |
10 . 法律是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材料一公元前3世纪,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并客观上推动司法实践的变化。罗马法学家将契约引进法律概念中。在现金买卖经长期发展并过渡为非现场交货的买卖时,产生了契约,即买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缔结契约,经过一段时间距离后履行交付。
进入公元2世纪中叶,法学家盖尤斯将契约建成一个体系。他的《法学阶梯》是所有法学教材的起源,相比其他罗马法学家他更加注重系统性和体系化。他的理论中有债法的体系划分,这些直到今天还适用。债务义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合同,而另一部分来自于侵权。根据契约的实现条件将契约划分为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性契约和协商性契约。需要注意的是,罗马人第一个且非常充分地认识到,涉及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社会契约和委托之间的不同。
——摘编自【德】乌维·维瑟尔著《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
(1)依据材料,说明罗马人契约观念的发展。
材料二一部根据拿破仑意志拟定的新宪法——共和八年宪法公布了。新宪法规定,在行政权方面,第一执政(拿破仑)享有全权,即有权提出法案,公布法律,任命和撤换文武百官,决定宣战、媾和等;第二和第三执政只起咨询作用。立法权属4个院,参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每一院都无权单独决定国家立法问题。由于所有法律是否生效,最终都得由第一执政说了算,故4院形同虚设……这部宪法对公众自由着墨不多,但它承认人们在革命后的合法权益……(在新宪法公告中写道)“公民们,革命已经稳定在革命开始时提出的若干原则上,革命结束了。”为给这部高度集权的宪法披上合法的民主外衣,拿破仑装模作样地将其付诸公民投票,结果以压倒优势获得通过。由此,一个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制度“合法”地建立起来了。1800年2月19日,拿破仑乘着华丽的轿式大马车,前呼后拥地迁入杜伊勒里宫。
——吕一民著《法国通史》
(2)评价法国“共和八年宪法”。
材料三沈家本(1840-1913)具备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爱国救国思想,又经历了(1900年)被侵略者拘押,身陷囹圄数月并险遭不测,对他影响很大。他一生研究法律的经历和司法实践,以及在这种经历和实践中,比时人更宽阔的视野,最终使他走上法律救国的道路。他认为“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主张采用西法改造旧法,并把一生精力和才智倾注在融合中西法律之中。
大同良规、最新学说和礼教民情,这三者在他的思想中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采用世界的最新学说。通过考订研求,比较对照,他认为中西法律“同异参半”,西方法律的大要大旨,中国古代法律尽已包涵。
时间 | 法律实践 |
1902年 | 出任“修订法律大臣” |
1903年 | 《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
1905年 | 提出删除《大清律例》内凌迟、枭首等重刑 |
1907年 | 改建新式监狱,设立巡回裁判制度等 |
1910年 | 《大清新刑律》维护皇权和帝室及礼教甚为周详 |
1911年 | 8月,仿德日民法的《大清民律草案》成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
——摘编自李贵连著《沈家本评传》和《沈家本年谱初编》
(3)评述沈家本“法律救国”的思想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