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民法注重形式的特点 | B.早期的商品经济尚不发达 |
C.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激化 | D.法律以调节贸易纠纷为主 |
材料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倚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
——摘编自李正财《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律的比较》
材料二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古代罗马法是古典社会基于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枂《罗马法原论》
(1)根据材料,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古代罗马法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与古代罗马法呈现不同特点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西古代法制建设共同的历史价值。
A.是罗马帝国商贸活动繁荣的产物 | B.说明了罗马法逐渐淡化司法程序 |
C.使平民私有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 | D.反映出贵族与平民矛盾日渐消弭 |
A.民主政治原则得以贯彻 | B.贵族与平民矛盾不可调和 |
C.公民大会拥有重要权力 | D.人民的主权地位得到凸显 |
A.为自然法提供了思想基础 | B.具有建立世界帝国的野心 |
C.实质上是为君主专制服务 | D.以哲理否定希腊人文精神 |
A.对平民保护有限 | B.中立色彩浓厚 |
C.激化了社会矛盾 | D.漠视个人生命 |
A.强调面向所有群体 | B.呈现形式主义的特征 |
C.注重维护君主独裁 | D.具有实用性和开放性 |
出现阶段 | 契约形式 | 特点 |
《十二铜表法》 | “耐克逊”交易 | 双方到场,有公证人,对神宣誓固定术语 |
市民法 | 文书契约 | 双方到场,举行特定仪式,签署文书 |
万民法 | 诺成契约 | 无需双方到场,无需仪式,双方同意即可 |
A.意在缓和公民与自由民的矛盾 | B.表明古罗马建成法治国家 |
C.奠定了近代西欧各国法律基础 | D.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A.妇女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 B.社会生活中男女实现平等 |
C.财产民事纠纷得到化解 | D.法律形成完整系统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