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善于利用经济手段改善人民生活 | B.行省是实行法治的必要前提 |
C.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 | D.国家行政管理存在严重弊端 |
A.罗马法诉讼程序不断优化 | B.私人法学家主导司法裁决 |
C.法官不具备专业司法能力 | D.罗马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
所属条目 | 内容 |
第3表第1条 | 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
第4表第2条 | 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 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
第8表第2条 | 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则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 |
A.重视对司法证据的应用 | B.注重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
C.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D.带有野蛮的习惯法传统 |
材料一 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随着令的编集和完善,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泛指汉律篇章之多。从文本上看,律、令都有一个由原始的诏书到改写成精密的法律条文的过程。无论是内容还是法律效力,秦汉时期的律、令似乎并无不同。
——摘编自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材料二 公元前27年,屋大维废共和而行帝制。皇帝敕令开始显示力量,并逐渐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在帝政前期,皇帝敕令并不经常被使用,而是借由元老院之手颁布法律。以公元235年塞维鲁斯遇刺为起点,罗马帝国开始分崩离析。政治动荡使皇权愈发集中,皇帝操纵了立法权。皇帝敕令几乎成了唯一的法律渊源,甚至被直接称为“法”。在查士丁尼的支持下,东罗马帝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汇成《罗马民法大全》)。在《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教科书)一书中,保留了大量的皇帝敕令。
——摘编自沈超《从皇帝敕令的演进过程看罗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材料三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基于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经由学者的呼吁以及最高决策层的决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法治任务与目标,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由此拉开帷幕。“我国民法学界以后讨论的问题也不再是“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而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摘编自李星、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秦汉法典与古罗马法律的相同之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秦汉法典与古罗马法律演进的历史背景。
A.维护了君主专制统治 | B.维系了帝国的统治 |
C.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 D.背离了公平和公正 |
A.奠定了近代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 | B.使贵族统治在罗马确立起来 |
C.遵循了罗马共和时代的部分传统 | D.有利于罗马共和国对外扩张 |
A.法典注重调解民事纠纷 | B.法典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
C.法典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族人 | D.法典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服务 |
A.注重保护私有财产权 | B.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C.强调契约须遵循法律 | D.缺乏客观统一标准 |
A.该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
B.罗马帝国的扩张导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尖锐 |
C.帝国时代的罗马法官可以不按相关法律原则判案 |
D.法官不断解释法律条文从而废除了原有的公民法 |
A.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 B.未得到罗马自然法的保护 |
C.事关罗马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 D.与财产继承制度密不可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