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元首制 | B.罗马法 | C.万神殿 | D.大竞技场 |
材料一 罗马法在其一千多年的历史中,历经王政、共和、帝政分权和帝政专权四种政治形态,不同时代的立法体现了不同时代的精神。当时,东罗马帝国已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奴隶主君主专制国家,对共和精神乃至帝政分权精神是绝对排斥的。历代皇帝为整理罗马法这一庞大的历史堆积物作了极大的努力,但效果并不理想。到了查士丁尼皇帝的时代,罗马法仍呈现"混乱"、"矛盾"的面貌。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从公元528年起到534年止,仅6年时间共编成《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和《法理概要》三部法律文件,他死后,法学家又编成《新法典》,这些法律合称为《罗马民法大全》。
——徐国栋《查士丁尼及其立法事业》
材料二 公元5世纪晚期,各日耳曼王国在教会"智人"的协助下纷纷编撰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公元643年编定的《伦巴第法典》规定,凡罗马人与伦巴第人之间发生争讼时,一律适用伦巴第法;而在罗马人自身之间发生争讼时,则适用罗马法。8世纪该法典进行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主要内容是
(1)在序文中引用圣经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2)尊奉教皇为全世界宗教界的领袖,承认教会的释奴权力和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3)采用罗马法和教会法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范。
——张学仁《浅谈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融合》
(1)根据材料一,概述查士丁尼编撰《民法大全》的原因,结合所学指出《民法大全》在西方法律史上的地位。
(2)根据材料二,指出"蛮族法典"的特点,并结合所学分析上述特点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
A.强调面向所有群体 | B.呈现形式主义的特征 |
C.注重维护君主独裁 | D.具有实用性和开放性 |
A.注重形式、缺乏灵活与变通 | B.掺杂落后习俗,维护贵族特权 |
C.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D.侧重国家事务与法律程序 |
A.蕴涵着人人生而平等、公正至上的自然法精神 |
B.掺杂着原始的古老习俗,仍部分维护贵族特权 |
C.限制贵族的专横和打破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 |
D.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
材料一 唐初先后颁布实施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由于律文言简意赅,再加上某些地方官刻意错误解读律文,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误解、不统一现象。唐高宗永徽元年命长孙无忌对《永徽律》律文进行阐释、说明,于 653年编成《唐律疏议》。这部法律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立法的基本参照,并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摘编自《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在查士丁尼法典之前,罗马帝国编纂过三部法典。公元 528年查士丁尼任命著名法学家特里波尼安等人,根据这些法典以及后来一些皇帝的谕令,删繁就简,剔除已经过时或矛盾的地方,于次年编辑成《查士丁尼法典》,它主要包括从哈德良皇帝至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历代皇帝的谕令集。《查士丁尼法典》与另外几部法律文献合称为《罗马民法大全》,成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材料三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不过英国至今并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其宪法的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无论其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还是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都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积累,逐渐定型、完善的。新的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旧的宪法渊源,而是对旧的渊源的继承和充实,使其能够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摘编自《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唐律疏议》和《查士丁尼法典》编撰的异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其历史价值。
(2)根据材料三,概括英国宪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史实对文中画线部分的观点进行举例说明。
材料一 希腊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关于普遍人性和普世性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罗马的法律体系里普遍包含着当地的习惯法,即便在公元212年所有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自由民都被赋予公民权之后,也依然如此。帝国境内的法官除了援引成文法,还享有遵循并建立判例的权力。通过几个世纪的实践,他们创造出一套浩瀚无边、既系统又灵活的法典,架构出大多数我们今天所使用的现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与分支。
——引自【美】乔纳森·戴利《现代西方的兴起》
材料二 “旧制度”下的法国法律长期被一系列疑难杂症伤害,比如司法管辖权重叠,诉讼程序缓慢且昂贵。为了纠正这种状况,拿破仑任命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耗费了两年多时间讨论司法改革问题。其成果便是一部全新的法国《民法典》。它以6世纪的罗马法和另一些法律为蓝本,将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编入法典中,在字面上将封建残余和王室特权废除了。
——摘编自【美】斯科特·克里斯蒂安松《文件中的历史》
材料三 从形式上说,帝国是原德意志邦国王侯统治者的联盟,1871年的帝国宪法实际上是王侯之间签订的条约,按照宪法的规定,皇帝享有极大的权力,他掌管外交和军队,有十分广泛且重要的行政权力,有权解释宪法。帝国建立了两院制的议会:联邦议会作为上议院,代表各邦,成员由各邦君主任命;作为下议院的帝国议会则是全体人民的代表。对于由俾斯麦一手奠定的帝国宪制,有学者评论其极为“粗拙”;有人认为它“适合1870年的德意志”。
——摘编自陈晓律主编《界现代化历程·西欧卷》等
(1)根据材料写出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名称。结合所学,概述斯多亚学派对罗马法的贡献。
(2)根据材料二,分析拿破仑编纂《民法典》的原因,概括该法典与启蒙原则的关系。
(3)阅读材料三,结合所学,指出该“帝国宪法”确立的政体。对于“帝国宪制“极为‘粗拙’”的观点,请结合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发展和“帝国宪法”的内容予以阐释。综合材料二三概括西方法制演进的规律。
学派或结果 | 主张 |
普罗库路史派 | 由于人的身体、智利发育各有不同,法律应规定统一的标准 |
撒比奴实派 | 须按照个人的实陈状况而定,因为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早晚因人而定 |
立法讨论结果 | 对于每一个法律行为,都要调查当事人的成熟状况,是不可能的,主张立法时采用普罗库路史派的主张 |
A.立法随意 | B.具有务实性 | C.注重形式 | D.缺乏公正性 |
人物 | 对罗马法的认识 |
法国学者 | 真正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
德意志学者 | 它是趋向普遍法则的尝试,它既考虑当地传统和历史制度,又重视对全人类都适用的哲学原则 |
美国学者 | 尽管罗马帝国的人口或许为5千万,但现在有8亿7千万人生活在由罗马法所造就体系之下 |
A.获得了帝国公民的一致认可 | B.具有深远影响和普适特性 |
C.确立了法律至上的治国理念 | D.形式多样与内容体系完备 |
A.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特点 |
C.得到了社会各阶层认同 | D.适应各类经济形态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