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日耳曼统治者在灭亡了西罗马之后却主动学习了古罗马以法治国的统治理念,“作为征服者反而被被征服者所征服”。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 )
A.日耳曼人认识到自己的落后 | B.农耕文明比游牧文明更加优越 |
C.罗马法律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 D.日耳曼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 |
A.注重程序性和继承性 | B.具有实用性和开放性 |
C.强调民主性和灵活性 | D.追求专业性和理论性 |
A.法学进入总结期 | B.共和制草创未就 |
C.习惯法趋于成熟 | D.神权控制了王权 |
A.城市自治 | B.阶级压迫 | C.法律至上 | D.契约精神 |
A.法律实践中的理性色彩 | B.行政官掌握最高司法权 |
C.罗马法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 D.罗马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
A.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民治” | B.两者本质上相同 |
C.两者都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D.前者是专制,后者是集权 |
A.中世纪的欧洲市民阶级追求罗马法 | B.罗马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有财产 |
C.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实行私有制 | D.罗马法是欧洲文化的古典源头 |
A.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 B.表明罗马环境污染严重 |
C.体现了统治者的人文关怀 | D.源于自然法观念的影响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认为,全面多样的礼就是中国最早的民事法。《礼记》记载:“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细微处)。使民日徙善而远罪(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而不自知也。”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材料二 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公法关乎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一开始,罗马法就打着鲜明的契约烙印。正是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种隐性契约关系,而非国王对臣民的命令,才是公法私法区分的逻辑起点。公法所调整的行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私法调整的行动,则依照当事人自身的意原进行。它顺着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合作中扩展,这或许正是辉煌的罗马之秘诀所在。
——摘编自萧瀚《罗马法权力边界观念的起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礼作为民事法的特点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民事法相比,古代罗马私法具有的不同特征;并分析其影响。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
名例律首列为“十恶”,谋反罪居首。 |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归夫所有。 |
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 | 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避惩罚。 |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等八类人),犯死罪,皆圣所生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 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
——摘编自《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阅读表格中《唐律疏议》和《罗马民法大全》的内容,提取至少两项互相关联的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要求:提取信息准确,相互关联,言之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