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各国制定法律更倾向于对人的保护 | B.罗马私法精神渗透近代社会生活 |
C.现代法律对古罗马法的借鉴与创新 | D.古代法律具有与时俱进的适应性 |
A.严禁人们破坏农业生产 | B.注重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
C.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D.保护环境已经走向法制化 |
A.注重逻辑推理 | B.重视理性精神 |
C.保护私有财产 | D.追求体系完备 |
A.适时立法巩固了古罗马的统治 |
B.高卢人都享有与罗马人同等的公民权 |
C.贵族和平民间的矛盾得以解决 |
D.罗马行省的统治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 |
材料一 关于明代总督制度《春明梦余录》记载"正统而后,或变生于腹里,或蜂起于边睡,而诸边诸省一时抚臣多不能振联属之策,兴讨师之罪,保境以自全",故"列圣振长策而议联属,边防腹里多设总督,以联属而节制之。明代总督辖区大于巡抚的原则也是相当清楚的,如两广总督、湖广总督,三边总督、宣大总督、蓟辽总督等等。《明史·职官志》虽然把督抚列入中央监察系统,但对于督抚总领一方,凌驾三司的事实也直言不讳,"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
——摘编自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
材料二 公元前227年始,罗马首次启用"行省总督制",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行省制度。统治初期,行省总督主要负责征收什一税,同时,他们不断往来于各地的巡回法庭,忙于处理案件。派赴行省的总督基本上是才能出众的"精英",但实际上他们作为军事统帅,长期供职于军队。行省法令的颁布,基本上遵循了一些城市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为一些矛盾激化的城市起草和制定新的城市法。罗马还设立了专门审理行省居民控诉行省总督案件的特殊法庭。但在尊奉"祖先惯例"的传统下,不得过度干预行政官员的职权,致使在共和国后期,行省官员飞扬跋扈的现象屡禁不止。
——摘编自宫秀华、王允《罗马国家统治制度的创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行省总督制实施的特点及原因。
A.皇权的封建专制统治到达顶峰 | B.法律开始沦为加强统治的工具 |
C.注重以法律形式维护专制统治 | D.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 |
7 . 罗马法某学生学习“罗马法体系”一课后,产生了疑问:古罗马的奴隶是否确如书上所说,被“摊斥在法律对象之外,不具有任何权利”?为此,他查找了资料,并撰写了如下读书笔记:
①奴隶指在罗马社会中不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身份可能因出生、受到刑事处罚或在战争中被俘所致;奴隶可以被解放而成为自由人.【1】
②奴隶的释放问题是罗马法中重要的一部分.
③《十二铜表法》中就有相关的条文.【2】
④表明当时即己存在释奴现象.共和末期至帝制前期,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释放奴隶的现象更加普遍.帝国大法官小普林尼的书信中就有释放一大批奴隶的记录.【3】
历史学家指出:“在罗马法中很普遍的一个观点是:虽然奴隶制度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制度,但它是和‘本性’相矛盾的”,有古罗马大法学家就认为:“从民法的观点来看,奴隶是什么也算不得的.但是根据自然法来看便不是这个样子.从后者的观点来看,一切的人都是平等的”.【4】
由此看来,…
资料来源:
【1】《罗马法词典》
【2】《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八条、第十一条
【3】《小普林尼关于释放奴隶的书信三封》
【4】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
问题:
(1)上述“资料来源”中,哪些为一手史料,哪些为二手史料?
(2)在笔记的第一段中,哪些是对事实的陈述?哪些是该学生的评价?
(3)请你帮助这名学生解释罗马帝国释奴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A.罗马法解决了家庭仇怨和纠纷问题 | B.罗马法制约身体暴力和家庭内惩罚 |
C.罗马家庭结构反对强有力的集权体制 | D.罗马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平等 |
A.罗马文明渗透有希腊文明特质 | B.希腊文明有明显的侵略特征 |
C.民主政治推广到罗马帝国全境 | D.罗马法逐渐演变成为万民法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