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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4 道试题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1 . 近代欧洲曾出现“罗马法复兴”现象,如14世纪,在法国兴起了独立的“罗马法学派”;在荷兰是以格劳修斯为代表的“理性法学派”,从人类理性出发研究罗马法;在德国是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研究罗马法。这一现象说明罗马法
A.基本内容仍有生命力B.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
C.某些原则仍具借鉴意义D.成为史学研究的理论指导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2 . 早期罗马法规定,所有的交易都以家族作为交易对象,从而使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到《十二铜表法》时,罗马至少已承认平民是主体,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妇女、拉丁人和部分外国人也逐渐取得了部分公权。这一变化
A.有助于调节社会各阶层关系B.使私法规范得到了完善
C.基于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D.助推法律至上深入人心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万民法成长和法学家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空前繁荣昌盛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国土继续扩张,各地交通发展起来,人口流动加剧,民族、人民之间联系加强,罗马的商业和手工业极兴盛,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表现。所有这些,不仅在客观上提供了建立统一法律体系的要求,而且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也在罗马境内流行起来,它提出的理性、正义、诚实等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高尚和神圣的目标。

——摘编自郭守兰《西方法文化史纲》

材料二   在罗马法方面,不仅有举世公认的罗马私法,也有与私法相比毫不逊色的罗马公法制度。例如现代宪政制度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就是以罗马宪法为滥觞,在罗马共和宪法中,不仅存在同僚之间的分权(双执政官制),也存在执政官和其他行使积极权力的长官与行使消极权力的保民官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最后还有五大宪制机关:人民大会、元老院、长官、保民官、祭司团彼此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罗马的这些制衡机关也在后世逐渐发展成为议会、参议院、监察机关等政权机构。

——摘编自蒋安杰《正确认识希腊法与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影响罗马法律发展的因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的历史意义。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4 . 罗马法原先具有浓重的群众自治的特色,但一经查士丁尼之手就带上了拜占庭国家专制的特点,11世纪晚期《罗马民法大全》进入西欧后深受许多君主们的尊敬。这是由于
A.罗马法推动了西欧王权的复兴
B.《罗马民法大全》含有限制君权的内容
C.拜占庭帝国实行君主专制制度
D.《罗马民法大全》蕴含着君权至上理念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