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转变过程中,罗马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材料罗马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梅因曾把人突法律文明演进史概括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亦即个人逐步摆脱血缘家族等群体关系的束缚而确立自身法律主体地位的过程。
继希腊之后,罗马建立了共和宪政制度。较之希腊宪政,罗马宪政在规模上一度覆盖了意大利全境及其海外征服地区,超越了城邦宪政的狭小空间。在结构上更加重视各权力要素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在制度细节上更加切实有效,呈现出“实用科学与技术远比理论科学发达”的特点。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成就尤为突出,法治色彩更为浓厚。其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明确划分及其发达的私法自治制度,为限制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发挥了显著作用,即使在走向帝制以后,以个人为本位的罗马私法传统也未被湮没中断,而是为中世纪的欧洲所继承。如果说希腊宪政以民主的肇始而著称,那么罗马宪政则是以法治的滥觞而见长。
——据程汉大《西方宪政史论》
编写一幕生活在罗马帝国时期的人物对话场景。要求:先写出对话主题,主题要紧扣罗马法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议题;对话内容要围绕主题展开,观点明确;对话过程完整,逻辑清晰)
A.罗马法乃是西方法律体系的渊源 | B.法学家的解释是罗马法唯一来源 |
C.罗马法学家推动了西方法律完善 | D.罗马法发展离不开法学家的贡献 |
一组:①奴隶指在罗马社会中不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身份可能因出生、受到刑事处罚或在战争中被俘所致;奴隶可以被解放而成为自由人。【1】②奴隶的释放问题是罗马法中重要的一部分。③《十二铜表法》中就有相关的条文。【2】④表明当时即已存在释奴现象。
二组:共和末期至帝制前期,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释放奴隶的现象更加普遍。帝国大法官小普林尼的书信中就有释放一大批奴隶的记录。【3】历史学家指出:“在罗马法中很普遍的一个观点是:虽然奴隶制度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制度,但它是和‘本性’相矛盾的”,有古罗马大法学家就认为:“从民法的观点来看,奴隶是什么也算不得的。但是根据自然法来看便不是这个样子。从后者的观点来看,一切的人都是平等的”。【4】由此看来,……
小组探究中所运用到的参考资料:
【1】《罗马法词典》
【2】《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八条、第十一条
【3】《小普林尼关于释放奴隶的书信三封》
【4】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
问题:
(1)小组探究所引用的“参考资料”中,哪些是一手史料哪些是二手史料(写序号)
(2)在一组同学的①②③④条记录中,哪几条属于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哪几条属于研究者本人的评价(写序号)
(3)结合二组同学的记录,请你解释一下罗马帝国释奴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A.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民治” | B.两者本质上相同 |
C.两者都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D.前者是专制,后者是集权 |
A.罗马法诉讼程序不断优化 | B.私人法学家主导司法裁决 |
C.法官不具备专业司法能力 | D.罗马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
A.维护了君主专制统治 | B.维系了帝国的统治 |
C.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 D.背离了公平和公正 |
A.罗马法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的方向 | B.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深远 |
C.罗马法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 | D.罗马法内容和体系庞杂 |
A.社会习惯具有法律效力 | B.社会管理应该依据法律 |
C.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 | D.法律建设必须遵循传统 |
材料一 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执政官选自贵族,元老院也为贵族所把特。虽然平民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不完整的。于是,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平争,要求分得土地,取消债务奴役,同时在政治上也要求维护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特别是富裕平民要求享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揽大权的局面。而公元前6世纪以来的军事技术的重大变化,即普通公民充当的重装步兵取代贵族的骑兵成为战争的主力,使平民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和条件与贵族展开这场斗争
——摘编自吴于度、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上卷
材料二 当他们(普通公民)的要求遭到拒绝时,他们就采取罢工这种新颗而有效的方式,即一起撤出城市,直到全部要求得到满足为止。平民运动率先取得的一个好处是,有权选择被称为保民官的官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保民官由新的平民大会选举产生,而平民大会还处理与平民有关的其他事务。政治上得到的其他让步包括:法律条文被写下并公之于众;限制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土地的数量。
——摘编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第7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罗马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古罗马平民斗争成果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些成果对罗马文明进程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