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共13条。
(1)限制和约束国王的权力,第1、2、4、6条
(2)保证议会的权力。单独保证议会的权力,如第8、9、13条;在限制王权的时候,也保障了议会的权力,如第1、2、4、6条,第1、2条保证了议会的立法权、司法权,第4条保证了议会的财政权,第6条保证了议会的军事权。
(3)保障公民的权利,如第3、5、7条。
(4)规范司法活动和权限,如第10、11、12条。
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选取与《权利法案》有关的因素,拟定一个题目,并加以论述。
A.主权归国王和议会 | B.主权由议会掌握 |
C.主权由议会下院掌握 | D.主权由人民掌握 |
A.《权利法案》颁布 | B.《大宪章》签署 |
C.1832年议会改革 | D.国王“统而不治” |
A.通过《权利法案》结束了国王的权力 | B.国家权力的中心由国王转移至议会 |
C.议会与国王在国家权力上实现了平衡 | D.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 |
A.筹集税款 | B.干预立法 | C.招募军队 | D.任命大臣 |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以会,议会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
材料二:国会可用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对国会法案等的否决,可通过法律规定法院的组织与权限。众议院有权对犯有“背叛、行贿、受贿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和恶行”的总统、副总统等提出弹劾
材料三:“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由地方参议会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间接选出,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之一”
材料四:宪法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第21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1)上述四段材料分别出自欧美国家的什么法律文件?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该国政体的特点
(3)根据以上材料和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表格
(4)根据上述材料,归纳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
A.都是本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
B.都以此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
C.都以此确立了共和政体 |
D.都以此确立了本国的近代政体 |
A.分权制衡 |
B.君主专制 |
C.议会权力至上 |
D.责任内阁制 |
A.是英国首部成文宪法 |
B.具有浓厚的保守色彩 |
C.未解决王权的限制问题 |
D.阻碍英国的民主化进程 |
10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
力……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
到弹劾或询问.
材料二第十一奈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
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材料三根据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通过普选方式产生。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并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疮痍法律之权,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总统的命令须经其任命的各内阁部长副署。
(1)材料一、二分别出自哪部文献?两段材料反映的两国元首所处地位有何不同?
(2)依据材料二、三,指出两国元首产生方式及与各自议会之间关系的差异?
(3)在学习“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一课后,李明同学认为法国的政体进步,史航同学认为德国的政体有效。你同意哪一位同学的观点,请说明理由。